| 索 引 号 | 11150123460947537E/2026-00003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农牧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7-28 | 公文时效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内农牧改合发〔2026〕370号)、《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因地制宜推进现代农(牧)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改合发〔2026〕309号)和《呼和浩特市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农牧合字〔2026〕14号)文件相关要求,为组织实施好2026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主线,选择发展较充分、工作积极性高、基础条件好的乡镇作为实施区域,覆盖盛乐镇、城关镇、舍必崖乡、新店子镇、巧什营镇等全部涉农乡镇。突出以小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聚焦粮油作物等重要农产品供给薄弱环节,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2026年呼和浩特市安排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面积11.2万亩。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项目实施区域。一是主要农畜产品产区,粮食、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种植面积大,生产基础条件好。二是当地党委、政府重视,相关保障配套措施完善,实施效果突出。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比较充分,服务主体健全、服务市场规范。四是将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整体推进县纳入支持范围。
(二)项目支持方向。聚焦粮油等重要农产品大面积单产提升,促进单产提升主推技术落地。重点支持集中育苗(秧)、联合整地、精量播种、水肥一体化、机收减损、烘干、仓储、还田、秸秆打包离田、残膜回收等薄弱环节。我县在服务区域应当结合实际确定薄弱环节,用于支持薄弱环节的资金量不得低于50%。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项目实施区域内应为农业生产提供、推荐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服务企业等服务主体,优先支持承担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任务的服务主体承接项目。
2.补助标准。①项目县要根据当地实际,分别确定小农户和其他服务对象的补助标准。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和面积占比应高于60%。原则上,项目实施中不得对单独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进行补助,只有在项目集中连片区域内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可以进行补助,补助标准要低于对小农户的标准,且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资金的40%。②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脱贫地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③原则上,同一地块的同一作业环节不得重复享受补贴。④我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对于服务市场发育较好、农民认知和接受程度较高的环节,对其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服务,原则上不予补助。⑤项目县要综合考虑本地承包面积、服务主体数量等因素,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作出规定,并且明确单个主体的补助规模上限,原则上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8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四)支持方式。采取“服务——验收——补助”的方式。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助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由服务主体让利给小农户或明确具体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三、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准备阶段。我县根据自治区和市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细化项目申报、主体选取、实施内容、支持对象、实施范围、实施面积、补助环节及标准、补助方式、监督检查、项目验收、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内容。各地要将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要内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推广应用集成配套的综合性解决方案,促进高产优质、节本减损。要因地制宜聚焦精量播种、集中育秧、节水灌溉、烘干以及丘陵山区急需等环节,补齐服务短板,引导各类服务主体为撂荒地复耕复种开展托管服务。县级项目方案应当通过线上线下多种途径公开公示, 方案于2026年7月30日前报市农牧局备案。
(二)项目实施阶段
1.主体遴选。项目县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服务主体遴选标准和程序,并通过线上线下等途径公开公示。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优先选用从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两年以上的服务主体。不搞一刀切,项目外的服务组织在农民群众中有良好信誉、有服务实践经验的也可选用。②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县农业部门要细化服务主体自有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数量等,防止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转包分包项目、骗补套补),无自有农机具服务主体不得安排项目。③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④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项目县选择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
县农牧部门要根据遴选标准发布服务主体遴选公告,严格按规定履行主体资格审查程序,加强对服务主体申报资料的审核,遴选结果要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公开公示。
2.签订服务合同。项目县要研究制定并推广使用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合同文本,指导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内容、期限、费用、补助标准、质量要求、付款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督促服务主体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维护农户利益。
3.监督项目实施。旗县区农牧部门要定期调度、指导和抽查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情况,妥善处理项目任务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项目县要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名录库管理,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指导承担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录入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信息系统。旗县区农牧部门要指导跟踪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项目县要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相关文件、现场照片、检查验收和宣传培训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留存,对相关材料及时规范归档。
(三)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阶段。县农牧局要加强项目验收的指导和管理。服务作业完成后,服务主体要与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核实服务数量和质量,列表造册、签字盖章、留存档案,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报旗县区农牧部门。县农牧部门要牵头及时组织验收,指定专人实地核验,重点通过服务合同、作业确认单据、农户满意度、作业轨迹等核验服务内容、面积、质量等真实性,并签字留痕,验收结果要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公开公示。县农部门可探索开展阶段性验收工作,在耕、种、防三个环节服务结束后进行第一轮验收,围绕收割、烘干、仓储、秸秆还田、秸秆打包离田、残膜回收等开展第二轮验收,有效解决项目验收滞后问题。县农牧部门根据核验情况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核算表》,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兑付申请,补助对象和资金等信息要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公开公示。2026年耕种防收折算系数分别为0.35、0.26、0.13、0.26,其他环节折算标准待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农牧局结合实际确定。
(四)绩效评价阶段。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农牧部门要全面总结项目实施情况、任务完成、资金使用和联农带农等情况,于2026年12月15日前将项目总结报告报送市农牧局。项目验收后,项目县农牧部门要及时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并将资金支出、绩效指标完成、资金兑付到服务主体或农户等信息填报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县农牧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开展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并向市农牧局报送绩效自评材料,绩效评价结果、资金支付情况将与下年度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分配相挂钩。
四、保障措施
县农牧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
组 长:巴林军 县农牧局局长
副组长:范利平 县农牧局副局长
李 强 县农牧局机关党支部书记、高标准农田负责人
邬瑞清 县乡村振兴统筹发展中心主任
朱国庆 县乡村振兴统筹发展中心副主任
成 员:云志强 张俊恩 柴纲要 申强
五、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
(一)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县里要创新监管手段,原则上要求承揽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主体须安装北斗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作业轨迹等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和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合同文本;加强服务质量监督,促进服务主体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技术等落到实处;加强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强化资金使用监管。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县农牧部门要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牧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要加强资金全链条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7.有条件的项目县可将项目纳入政府年度审计计划或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主体选择不规范、资金兑付不及时、转包分包项目任务、骗补套补等问题。
(三)推进全过程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主体遴选条件及结果、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等关键信息,须通过政府或农牧局网站、公众号、融媒体、政务平台、村务公开栏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确保全程接受群众监督。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政策宣传,线上利用短视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解读政策要点,线下通过组织政策宣讲、发放政策明白卡等方式,重点向农户和服务主体说明政策要求、补贴标准、申报流程及监督渠道,营造公开透明的项目实施环境。
五、工作要求
县农牧部门要定期指导、抽查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等情况,对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指导服务主体及时整改,确保规范完成项目任务。各项目县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资金支出效率,保证项目实施质量。
附件:
和林格尔县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附件内容.doc
1.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各旗县区任务分配表
2.承担项目服务主体基本情况表
3.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单
4.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核算表
5.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数据统计表(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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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150123460947537E/2026-00003 |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农牧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7-28 |
| 公文时效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内农牧改合发〔2026〕370号)、《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因地制宜推进现代农(牧)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改合发〔2026〕309号)和《呼和浩特市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农牧合字〔2026〕14号)文件相关要求,为组织实施好2026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主线,选择发展较充分、工作积极性高、基础条件好的乡镇作为实施区域,覆盖盛乐镇、城关镇、舍必崖乡、新店子镇、巧什营镇等全部涉农乡镇。突出以小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聚焦粮油作物等重要农产品供给薄弱环节,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2026年呼和浩特市安排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面积11.2万亩。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项目实施区域。一是主要农畜产品产区,粮食、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种植面积大,生产基础条件好。二是当地党委、政府重视,相关保障配套措施完善,实施效果突出。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比较充分,服务主体健全、服务市场规范。四是将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整体推进县纳入支持范围。
(二)项目支持方向。聚焦粮油等重要农产品大面积单产提升,促进单产提升主推技术落地。重点支持集中育苗(秧)、联合整地、精量播种、水肥一体化、机收减损、烘干、仓储、还田、秸秆打包离田、残膜回收等薄弱环节。我县在服务区域应当结合实际确定薄弱环节,用于支持薄弱环节的资金量不得低于50%。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项目实施区域内应为农业生产提供、推荐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服务企业等服务主体,优先支持承担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任务的服务主体承接项目。
2.补助标准。①项目县要根据当地实际,分别确定小农户和其他服务对象的补助标准。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和面积占比应高于60%。原则上,项目实施中不得对单独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进行补助,只有在项目集中连片区域内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可以进行补助,补助标准要低于对小农户的标准,且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资金的40%。②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脱贫地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③原则上,同一地块的同一作业环节不得重复享受补贴。④我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对于服务市场发育较好、农民认知和接受程度较高的环节,对其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服务,原则上不予补助。⑤项目县要综合考虑本地承包面积、服务主体数量等因素,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作出规定,并且明确单个主体的补助规模上限,原则上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8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四)支持方式。采取“服务——验收——补助”的方式。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助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由服务主体让利给小农户或明确具体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三、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准备阶段。我县根据自治区和市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细化项目申报、主体选取、实施内容、支持对象、实施范围、实施面积、补助环节及标准、补助方式、监督检查、项目验收、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内容。各地要将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要内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推广应用集成配套的综合性解决方案,促进高产优质、节本减损。要因地制宜聚焦精量播种、集中育秧、节水灌溉、烘干以及丘陵山区急需等环节,补齐服务短板,引导各类服务主体为撂荒地复耕复种开展托管服务。县级项目方案应当通过线上线下多种途径公开公示, 方案于2026年7月30日前报市农牧局备案。
(二)项目实施阶段
1.主体遴选。项目县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服务主体遴选标准和程序,并通过线上线下等途径公开公示。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优先选用从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两年以上的服务主体。不搞一刀切,项目外的服务组织在农民群众中有良好信誉、有服务实践经验的也可选用。②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县农业部门要细化服务主体自有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数量等,防止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转包分包项目、骗补套补),无自有农机具服务主体不得安排项目。③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④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项目县选择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
县农牧部门要根据遴选标准发布服务主体遴选公告,严格按规定履行主体资格审查程序,加强对服务主体申报资料的审核,遴选结果要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公开公示。
2.签订服务合同。项目县要研究制定并推广使用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合同文本,指导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内容、期限、费用、补助标准、质量要求、付款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督促服务主体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维护农户利益。
3.监督项目实施。旗县区农牧部门要定期调度、指导和抽查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情况,妥善处理项目任务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项目县要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名录库管理,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指导承担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录入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信息系统。旗县区农牧部门要指导跟踪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项目县要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相关文件、现场照片、检查验收和宣传培训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留存,对相关材料及时规范归档。
(三)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阶段。县农牧局要加强项目验收的指导和管理。服务作业完成后,服务主体要与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核实服务数量和质量,列表造册、签字盖章、留存档案,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报旗县区农牧部门。县农牧部门要牵头及时组织验收,指定专人实地核验,重点通过服务合同、作业确认单据、农户满意度、作业轨迹等核验服务内容、面积、质量等真实性,并签字留痕,验收结果要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公开公示。县农部门可探索开展阶段性验收工作,在耕、种、防三个环节服务结束后进行第一轮验收,围绕收割、烘干、仓储、秸秆还田、秸秆打包离田、残膜回收等开展第二轮验收,有效解决项目验收滞后问题。县农牧部门根据核验情况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核算表》,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兑付申请,补助对象和资金等信息要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公开公示。2026年耕种防收折算系数分别为0.35、0.26、0.13、0.26,其他环节折算标准待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农牧局结合实际确定。
(四)绩效评价阶段。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农牧部门要全面总结项目实施情况、任务完成、资金使用和联农带农等情况,于2026年12月15日前将项目总结报告报送市农牧局。项目验收后,项目县农牧部门要及时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并将资金支出、绩效指标完成、资金兑付到服务主体或农户等信息填报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县农牧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开展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并向市农牧局报送绩效自评材料,绩效评价结果、资金支付情况将与下年度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分配相挂钩。
四、保障措施
县农牧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
组 长:巴林军 县农牧局局长
副组长:范利平 县农牧局副局长
李 强 县农牧局机关党支部书记、高标准农田负责人
邬瑞清 县乡村振兴统筹发展中心主任
朱国庆 县乡村振兴统筹发展中心副主任
成 员:云志强 张俊恩 柴纲要 申强
五、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
(一)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县里要创新监管手段,原则上要求承揽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主体须安装北斗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作业轨迹等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和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合同文本;加强服务质量监督,促进服务主体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技术等落到实处;加强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强化资金使用监管。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县农牧部门要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牧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要加强资金全链条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7.有条件的项目县可将项目纳入政府年度审计计划或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主体选择不规范、资金兑付不及时、转包分包项目任务、骗补套补等问题。
(三)推进全过程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主体遴选条件及结果、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等关键信息,须通过政府或农牧局网站、公众号、融媒体、政务平台、村务公开栏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确保全程接受群众监督。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政策宣传,线上利用短视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解读政策要点,线下通过组织政策宣讲、发放政策明白卡等方式,重点向农户和服务主体说明政策要求、补贴标准、申报流程及监督渠道,营造公开透明的项目实施环境。
五、工作要求
县农牧部门要定期指导、抽查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等情况,对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指导服务主体及时整改,确保规范完成项目任务。各项目县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资金支出效率,保证项目实施质量。
附件:
和林格尔县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附件内容.doc
1.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各旗县区任务分配表
2.承担项目服务主体基本情况表
3.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单
4.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核算表
5.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数据统计表(旗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