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1987/2025-0003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新店子镇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1-01 | 公文时效 |
委托人: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樊颖
受托人:新店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徐建峰
为规范新店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人民政府委托新店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行政综合执法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关和林格尔县赋予乡镇审批服务内容事项清单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 行政检查权;
(二) 行政处罚权;
(三) 其他权限。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_检测机构_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受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其他权限
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监督行政执法事项。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 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 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 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1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一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30002 网站支持IPv6
联系电话:0471-7192805 蒙ICP备16006134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302000166号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积分统计查询
| 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1987/2025-00035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新店子镇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1-01 |
| 公文时效 |
委托人: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樊颖
受托人:新店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徐建峰
为规范新店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人民政府委托新店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行政综合执法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关和林格尔县赋予乡镇审批服务内容事项清单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 行政检查权;
(二) 行政处罚权;
(三) 其他权限。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_检测机构_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受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其他权限
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监督行政执法事项。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 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 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 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1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