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1961L/2025-00010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3-01 | 公文时效 |
委托机关:和林格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杜俊峰
被委托单位:和林格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薛永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加强我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部分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和林格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力。
一、委托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上述法律、法规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二、委托执法范围
和林格尔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执法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
四、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监督检查权
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二)行政处罚权
依法查处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违法违规案件。受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权
按照和林格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权力清单确定的行政强制事项,依法对委托区域内卫生健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四)其他权限
和林格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监督行政执法事项。
五、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收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六、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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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1961L/2025-00010 |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3-01 |
| 公文时效 |
委托机关:和林格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杜俊峰
被委托单位:和林格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薛永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加强我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部分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和林格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力。
一、委托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上述法律、法规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二、委托执法范围
和林格尔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执法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
四、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监督检查权
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二)行政处罚权
依法查处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违法违规案件。受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权
按照和林格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权力清单确定的行政强制事项,依法对委托区域内卫生健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四)其他权限
和林格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监督行政执法事项。
五、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收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六、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