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文林
被委托单位: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人:王文林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加强我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现将部分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和林格尔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行政执法权力。
一、委托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委托执法范围
和林格尔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监督检查权。按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市场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直封(扣押)等措施。
(二)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委托区域内的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受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权。按照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确定的行政强制事项,依法对委托区域内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四)其他权限。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市场监督行政执法事项。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收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五、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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