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4-00068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公文时效 |
一、起草背景
为做好我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升和林格尔县农业保险工作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农牧民权益,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金〔2024〕411号)和《关于建设区域金融中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呼党发〔2024〕5号)文件制定了本方案。
三、保费补贴品种
玉米综合收入保险。
四、保险补贴范围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山洪、雷击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产量降低,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玉米在约定价格采集周期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实际收入低于约定收入,被保险人遭受收入损失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保费补贴政策
(一)保障水平和保险费率
1.保险期:2个月
2.保险标的:玉米
3.目标价格:2452.77元/吨(保障价格为2419元/吨)。本方案测算参考大商所玉米期货C2501合约价格,实际以出单时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为准)。
4.目标产量:0.5吨/亩(测算参考玉米产量0.5吨/亩,实际以出单为准)
5.目标收入=目标价格(元/吨)×目标产量(吨/亩)=1226.39元/亩
6.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4.173%;
7.每亩保险金额=目标收入=1226.39元
8.每亩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51.18元
保险费承担比例为农户自缴30%,为15.35元/亩;县级财政补贴70%,为35.83元/亩。
(二)保费缴纳
1.投保农户、种植企业、新型种植业经营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等必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比例自行缴纳保费,严禁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乡镇、村代替投保个人或组织交纳其应当承担的保费。
2.农户保费自缴部分统一向承保保险公司账户打款,并将打款凭证交至保险公司;种植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种植大户等保费自缴部分由法人或者大户本人向保险公司账户打款。县财政承担70%的保费补贴资金。
(三)保险理赔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植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承保机构必须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及时开展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努力确保查勘定损到位,确保玉米综合收入保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各经办机构要严格依条款据实赔付,承保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对理赔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及时将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避免影响农户和种植企业等的后续抗灾、救灾工作。承保机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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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4-0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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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公文时效 |
一、起草背景
为做好我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升和林格尔县农业保险工作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农牧民权益,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金〔2024〕411号)和《关于建设区域金融中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呼党发〔2024〕5号)文件制定了本方案。
三、保费补贴品种
玉米综合收入保险。
四、保险补贴范围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山洪、雷击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产量降低,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玉米在约定价格采集周期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实际收入低于约定收入,被保险人遭受收入损失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保费补贴政策
(一)保障水平和保险费率
1.保险期:2个月
2.保险标的:玉米
3.目标价格:2452.77元/吨(保障价格为2419元/吨)。本方案测算参考大商所玉米期货C2501合约价格,实际以出单时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为准)。
4.目标产量:0.5吨/亩(测算参考玉米产量0.5吨/亩,实际以出单为准)
5.目标收入=目标价格(元/吨)×目标产量(吨/亩)=1226.39元/亩
6.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4.173%;
7.每亩保险金额=目标收入=1226.39元
8.每亩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51.18元
保险费承担比例为农户自缴30%,为15.35元/亩;县级财政补贴70%,为35.83元/亩。
(二)保费缴纳
1.投保农户、种植企业、新型种植业经营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等必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比例自行缴纳保费,严禁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乡镇、村代替投保个人或组织交纳其应当承担的保费。
2.农户保费自缴部分统一向承保保险公司账户打款,并将打款凭证交至保险公司;种植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种植大户等保费自缴部分由法人或者大户本人向保险公司账户打款。县财政承担70%的保费补贴资金。
(三)保险理赔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植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承保机构必须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及时开展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努力确保查勘定损到位,确保玉米综合收入保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各经办机构要严格依条款据实赔付,承保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对理赔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及时将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避免影响农户和种植企业等的后续抗灾、救灾工作。承保机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