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234609475459/2025-00004 | 主题分类 | 林业 |
发布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19 | 公文时效 |
一、起草背景
2024年,和林格尔县作为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县,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充分释放林地生产力,规范林下经济发展,和林格尔县结合本地林业资源现状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为防止林地无序开发利用,平衡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推动林业产业多元化发展,促进绿色增长、林业增效、林农增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印发《和林格尔县发展林下经济备案审核管理规范(试行)》。
二、制定依据及制定过程
(一) 制定依据
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年)》《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林改规〔2023〕6号)。
自治区层面: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局《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森林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林草资发〔2024〕388号)。
县级文件:《和林格尔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
(二)制定过程
2024年和林格尔县被确定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县,和林格尔县委员会办公室、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和林格尔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落实试点工作,推动和规范和林格尔县林下经济发展,结合县域林地资源分布、生态保护需求及产业发展实际,林草局组织专家多方调研、业务人员进行深层次讨论,并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和林格尔县发展林下经济备案审核管理规范(试行)》,确保林下经济备案审核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内容说明
主要分四部分,包括林下经济的概念、林地利用范围、发展林下经济相关要求和审核备案及管理、违规发展林下经济承担的责任。
(一)林下经济的概念
明确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要在不降低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森林质量的前提下,在林地内适度开展林下种养殖、森林康养、森林人家以及农家乐等。
(二)林地利用范围
明确发展林下经济使用林地的范围,优先利用商品林地、限制利用的4类林地和禁止在6类林地发展林下经济,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内,在不破坏森林植被、不采伐林木、不造成污染、不影响森林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度发展林下经济。
(三)发展林下经济相关要求和审核备案及管理
1.发展林下经济需符合的相关要求
⑴发展林下经济地类要求:以国土“三调”数据上一年度变更成果中的林地为基础依据,无争议、验收合格的纳入森林管理范围的方可发展林下经济。未达到保存率标准要求的,要补植合格,达到成林标准方可予以审核备案。
⑵发展林下经济模式:
林下种植:可以发展林药、林菌、林草等模式,严禁林粮间作,明确在什么样的林地可以发展林下经济、种植多年生药材和牧草、整地深度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毁坏林木、拆除原有设施等相关要求。
林下养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发展林下养殖的模式、养殖密度等。
2.发展林下经济需要确定林地的性质与权属
发展林下经济的林地,首先要权属清晰,要尽可能使用商品林,在二级公益林或地方公益林适度规模发展林下经济,在明确发展林下经济的地块是商品林还是公益林的基础上,要核实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要签订规范的林地或林权承包协议。
3.编制林下种养殖或森林景观利用方案
明确编制林下种养殖、森林康养、农家乐等实施方案要求的内容,科学合理利用林草资源,适度发展林下经济。
4.申请与审核备案流程
申请主体:家庭农牧场、企业、合作社(个人要以家庭农牧场或合作社形式申报)。
材料提交:发改委备案表、申请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林地林木权属证明、种养殖或森林景观利用实施方案、林地承包合同、环境影响评估等。
审核程序:村组→乡镇初审→林草部门复审(含实地勘察)、备案。
监管要求:定期对照方案检查发展林下经济的内容、核实是否存在违规种养殖及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如涉及变更实施内容需重新提出申请及备案。
(四)违规发展林下经济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禁止利用的林地、擅自复耕或林粮间作、造成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等生态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追究法律责任。
四、亮点
分类施策:细化林地利用范围,规范发展林下经济的相关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闭环管理:从发展林下经济利用的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相关要求及材料申报→审核备案→违规发展林下经济承担的法律责任全过程形成闭环,确保发展林下经济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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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01234609475459/2025-0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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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林业 |
发布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19 |
公文时效 |
一、起草背景
2024年,和林格尔县作为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县,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充分释放林地生产力,规范林下经济发展,和林格尔县结合本地林业资源现状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为防止林地无序开发利用,平衡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推动林业产业多元化发展,促进绿色增长、林业增效、林农增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印发《和林格尔县发展林下经济备案审核管理规范(试行)》。
二、制定依据及制定过程
(一) 制定依据
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年)》《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林改规〔2023〕6号)。
自治区层面: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局《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森林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林草资发〔2024〕388号)。
县级文件:《和林格尔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
(二)制定过程
2024年和林格尔县被确定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县,和林格尔县委员会办公室、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和林格尔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落实试点工作,推动和规范和林格尔县林下经济发展,结合县域林地资源分布、生态保护需求及产业发展实际,林草局组织专家多方调研、业务人员进行深层次讨论,并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和林格尔县发展林下经济备案审核管理规范(试行)》,确保林下经济备案审核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内容说明
主要分四部分,包括林下经济的概念、林地利用范围、发展林下经济相关要求和审核备案及管理、违规发展林下经济承担的责任。
(一)林下经济的概念
明确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要在不降低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森林质量的前提下,在林地内适度开展林下种养殖、森林康养、森林人家以及农家乐等。
(二)林地利用范围
明确发展林下经济使用林地的范围,优先利用商品林地、限制利用的4类林地和禁止在6类林地发展林下经济,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内,在不破坏森林植被、不采伐林木、不造成污染、不影响森林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度发展林下经济。
(三)发展林下经济相关要求和审核备案及管理
1.发展林下经济需符合的相关要求
⑴发展林下经济地类要求:以国土“三调”数据上一年度变更成果中的林地为基础依据,无争议、验收合格的纳入森林管理范围的方可发展林下经济。未达到保存率标准要求的,要补植合格,达到成林标准方可予以审核备案。
⑵发展林下经济模式:
林下种植:可以发展林药、林菌、林草等模式,严禁林粮间作,明确在什么样的林地可以发展林下经济、种植多年生药材和牧草、整地深度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毁坏林木、拆除原有设施等相关要求。
林下养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发展林下养殖的模式、养殖密度等。
2.发展林下经济需要确定林地的性质与权属
发展林下经济的林地,首先要权属清晰,要尽可能使用商品林,在二级公益林或地方公益林适度规模发展林下经济,在明确发展林下经济的地块是商品林还是公益林的基础上,要核实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要签订规范的林地或林权承包协议。
3.编制林下种养殖或森林景观利用方案
明确编制林下种养殖、森林康养、农家乐等实施方案要求的内容,科学合理利用林草资源,适度发展林下经济。
4.申请与审核备案流程
申请主体:家庭农牧场、企业、合作社(个人要以家庭农牧场或合作社形式申报)。
材料提交:发改委备案表、申请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林地林木权属证明、种养殖或森林景观利用实施方案、林地承包合同、环境影响评估等。
审核程序:村组→乡镇初审→林草部门复审(含实地勘察)、备案。
监管要求:定期对照方案检查发展林下经济的内容、核实是否存在违规种养殖及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如涉及变更实施内容需重新提出申请及备案。
(四)违规发展林下经济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禁止利用的林地、擅自复耕或林粮间作、造成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等生态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追究法律责任。
四、亮点
分类施策:细化林地利用范围,规范发展林下经济的相关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闭环管理:从发展林下经济利用的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相关要求及材料申报→审核备案→违规发展林下经济承担的法律责任全过程形成闭环,确保发展林下经济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