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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234609475459/2025-00003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4-15 公文时效

和林格尔县发展林下经济备案审核管理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 2025-04-18 10:51  

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进一步释放林地生产力,不断增加林下产品的有效供给,推动和规范和林格尔县林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3〕6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森林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林草资发〔2024〕388号)、《和林格尔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相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县深化集体林权改革和林地现状等情况,制定了《和林格尔县关于发展林下经济审批管理规范》(试行)。

一、林下经济的概念

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循环经济原理,在不降低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森林质量的前提下,在林地内适度开展林下种养殖活动时,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景观功能和森林内多种资源,开展有益人类身心健康的森林康养、森林人家以及农家乐等。

二、林地利用范围

(一)优先利用的林地

发展林下经济应优先利用商品林地,在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前提下,可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林下经济活动。应科学合理设置必要措施,防止加剧或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在国有林地范围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应当符合已有的森林经营方案。

(二)限制利用的林地

1.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林地。

2.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

3.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

4.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经济活动的,禁止进行全面林地清理,只能进行小块或穴状整地,禁止使用化学肥料和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地膜。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发展林下经济,应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内,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破坏森林植被、不采伐林木、不造成污染、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功能发挥的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允许在国家二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内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允许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发展林下经济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采集林产品临时储藏室和森林游憩建设的移动类设施,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在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地内,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开展林下经济,应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造成新的水源环境污染。

(三)禁止在下列林地发展林下经济

1.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内的林地。

2.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一级的林地。

3.划定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

4.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5.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

6.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

三、发展林下经济相关要求和审核备案及管理

(一)发展林下经济需符合的相关要求

1.发展林下经济地类:以国土“三调”数据上一年度变更成果中的林地为基础依据,且无争议、并经验收合格已纳入森林管理的人工林可发展林下经济。

(1)人工商品林和人工公益林以小班地块为单位,其中用材林和公益林原有保存率65%(成活率70%)以上、经济林原有保存率(成活率)85%以上,方可发展林下经济,并按要求审核备案。

(2)人工商品林和人工公益林原有树木保存率未达到要求、但保存率达到40%以上,且树木正常生长,通过合格苗木补植补造,并经过一个生长期,按成活率70%(经济林85%)以上的要求予以审核备案。一是当年春季新补植的树木,在当年春季审核备案时,不可计入成活率,可以在秋季审核备案时计入成活率,达到成活率要求的,作为下一年度审核备案条件。二是当年秋季新补植的树木,在当年秋季或第二年春季审核备案时,不可计入成活率。三是原有树木保存率达不到40%的,当年全面补植或按程序审批重新造林的,按未成林造林地管理,达到成林标准后方可按审批程序予以审核备案。

2.发展林下经济模式:

(1)林下种植。

可以发展林药、林菌、林草等模式,严禁发展林粮模式。在低山缓坡区域(坡度≤25°)郁闭度、覆盖度适宜的乔木林或灌木林下允许间种多年生药材、多年生优质牧草,禁止间种一年生粮经草作物。在林间带宽达到4米以上、符合发展林下经济的林地内,可间种多年生牧草或多年生药材,要求整地边缘距树干的距离不低于1米,穴状整地深度≤30厘米,带状整地深度≤20厘米,不得对乔木进行过度修枝或重度修枝,禁止对山杏、柠条(锦鸡儿) 等灌木进行修枝,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践踏、覆盖、损伤、毁坏林木,不得拆除或破坏原有围封设施。

(2)林下养殖。

可以发展林禽、林畜、林特等模式,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除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及禁牧期和休牧区外,允许林下放牧利用。林下养殖密度要以保证养殖动物的健康和养殖效益,同时要避免对林地生态环境造成太大的压力,并做好林木防护措施,在符合牲畜疫情防控以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情况下,林禽模式要求养殖密度每亩100-150只(鸡、鸭、鹅)。林特模式要求养殖密度每亩2-3只(梅花鹿、羊驼等)、林畜模式要求养殖密度每亩5-10只(猪)。

(二)发展林下经济需要确定林地性质与权属

发展林下经济的林地,要尽可能使用商品林,如本辖区没有商品林或不具备使用条件,可使用除国家规定的一级公益林外,在二级公益林或地方公益林适度规模发展林下经济,在明确发展林下经济的地块是商品林还是公益林的基础上,同时核实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国有林地的,需向国有林场或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许可;集体林地的,要与林地所属的村集体或经营权人协商,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获得林地使用权,并签订使用协议,协议中要明确使用期限、使用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编制林下种养殖或森林景观利用方案

林下种养殖方案中要明确林下种植品种或养殖种类、规模、方式、预期产量(预期收益)和质量等目标,森林景观利用方案要明确森林康养或农家乐等发展模式。同时,要详细说明对林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必须以不采伐林木、不破坏地表森林植被、不改变林地用途、不污染环境为前提,科学合理利用林草资源,适度发展林下经济。例如:如何避免破坏土壤结构、如何防止水土流失、如何减少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干扰等,以及开展必要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

(四)申请与审核管理流程

1.申请材料

申请主体是家庭农牧场、企业及合作社(个人要以家庭农牧场或合作社形式进行申报),在林木权属是集体或个人的林地上发展林下经济申请材料:

⑴首先要提供发改委备案表,并填写发展林下经济申请书(详见模板),并由村、组、乡镇逐级审核。

⑵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⑶发展林下种养殖实施方案或森林景观利用方案。

⑷林地承包合同。

⑸其他手续:涉及陆生野生动物养殖,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养殖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报告报乡镇及林草局备案;林下养殖要取得农牧部门的许可。

在国有林地上发展林下经济要取得国有林场或国有单位的同意后,申请主体是家庭农牧场、企业及合作社(个人要以家庭农牧场或合作社形式进行申报)。申请流程与林木权属是集体或个人林地上发展林下经济要求一致。

申请材料在属地村组同意后,由乡镇(街道办筹备组)进行初审,并出具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见后,报送林草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备案,并出具审核意见。

2.林草主管部门审核与实地勘察

林草主管部门收到乡镇(街道办筹备组)初审同意的材料后,要组织专家团队审查项目的方案合理性、林地林木权属的合法性和环境影响评估的准确性。同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测,核实林地林木的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检查项目开展区域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林地使用规划及生态保护等相关要求。

3.后续监管与手续更新

林草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区域对照方案进行检查,确保实施单位或个人遵守相关规定,核实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境、超范围使用或违规种养殖等行为;如果林下种养殖需要延长使用期限或者变更种植品种和养殖种类以及项目开展等内容,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向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延长变更后的种养殖或森林旅游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如有变化)等材料,经过备案后,方可继续开展林下种养殖或森林康养等活动。

四、违规发展林下经济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利用的林地范围内发展林下经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林地内擅自复耕或林粮间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发展林下经济过程中发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荒漠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审核备案管理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集体林地发展林下经济(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康养或农家乐等)申请书

项目单位(或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备案代码:

项目名称:

发展林下经济类型:(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康养、农家乐)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起止年限:

建设规模及内容


行政村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办

筹备组)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林草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地发展林下经济(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康养或农家乐等)申请书

项目单位(或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备案代码:

项目名称:

发展林下经济类型:(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康养、农家乐)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起止年限:

建设规模及内容


国有林场或国有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办

筹备组)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林草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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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234609475459/2025-00003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4-15
公文时效
和林格尔县发展林下经济备案审核管理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5-04-18 10:51

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进一步释放林地生产力,不断增加林下产品的有效供给,推动和规范和林格尔县林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3〕6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森林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林草资发〔2024〕388号)、《和林格尔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相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县深化集体林权改革和林地现状等情况,制定了《和林格尔县关于发展林下经济审批管理规范》(试行)。

一、林下经济的概念

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循环经济原理,在不降低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森林质量的前提下,在林地内适度开展林下种养殖活动时,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景观功能和森林内多种资源,开展有益人类身心健康的森林康养、森林人家以及农家乐等。

二、林地利用范围

(一)优先利用的林地

发展林下经济应优先利用商品林地,在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前提下,可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林下经济活动。应科学合理设置必要措施,防止加剧或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在国有林地范围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应当符合已有的森林经营方案。

(二)限制利用的林地

1.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林地。

2.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

3.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

4.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经济活动的,禁止进行全面林地清理,只能进行小块或穴状整地,禁止使用化学肥料和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地膜。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发展林下经济,应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内,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破坏森林植被、不采伐林木、不造成污染、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功能发挥的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允许在国家二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内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允许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发展林下经济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采集林产品临时储藏室和森林游憩建设的移动类设施,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在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地内,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开展林下经济,应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造成新的水源环境污染。

(三)禁止在下列林地发展林下经济

1.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内的林地。

2.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一级的林地。

3.划定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

4.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5.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

6.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

三、发展林下经济相关要求和审核备案及管理

(一)发展林下经济需符合的相关要求

1.发展林下经济地类:以国土“三调”数据上一年度变更成果中的林地为基础依据,且无争议、并经验收合格已纳入森林管理的人工林可发展林下经济。

(1)人工商品林和人工公益林以小班地块为单位,其中用材林和公益林原有保存率65%(成活率70%)以上、经济林原有保存率(成活率)85%以上,方可发展林下经济,并按要求审核备案。

(2)人工商品林和人工公益林原有树木保存率未达到要求、但保存率达到40%以上,且树木正常生长,通过合格苗木补植补造,并经过一个生长期,按成活率70%(经济林85%)以上的要求予以审核备案。一是当年春季新补植的树木,在当年春季审核备案时,不可计入成活率,可以在秋季审核备案时计入成活率,达到成活率要求的,作为下一年度审核备案条件。二是当年秋季新补植的树木,在当年秋季或第二年春季审核备案时,不可计入成活率。三是原有树木保存率达不到40%的,当年全面补植或按程序审批重新造林的,按未成林造林地管理,达到成林标准后方可按审批程序予以审核备案。

2.发展林下经济模式:

(1)林下种植。

可以发展林药、林菌、林草等模式,严禁发展林粮模式。在低山缓坡区域(坡度≤25°)郁闭度、覆盖度适宜的乔木林或灌木林下允许间种多年生药材、多年生优质牧草,禁止间种一年生粮经草作物。在林间带宽达到4米以上、符合发展林下经济的林地内,可间种多年生牧草或多年生药材,要求整地边缘距树干的距离不低于1米,穴状整地深度≤30厘米,带状整地深度≤20厘米,不得对乔木进行过度修枝或重度修枝,禁止对山杏、柠条(锦鸡儿) 等灌木进行修枝,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践踏、覆盖、损伤、毁坏林木,不得拆除或破坏原有围封设施。

(2)林下养殖。

可以发展林禽、林畜、林特等模式,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除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及禁牧期和休牧区外,允许林下放牧利用。林下养殖密度要以保证养殖动物的健康和养殖效益,同时要避免对林地生态环境造成太大的压力,并做好林木防护措施,在符合牲畜疫情防控以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情况下,林禽模式要求养殖密度每亩100-150只(鸡、鸭、鹅)。林特模式要求养殖密度每亩2-3只(梅花鹿、羊驼等)、林畜模式要求养殖密度每亩5-10只(猪)。

(二)发展林下经济需要确定林地性质与权属

发展林下经济的林地,要尽可能使用商品林,如本辖区没有商品林或不具备使用条件,可使用除国家规定的一级公益林外,在二级公益林或地方公益林适度规模发展林下经济,在明确发展林下经济的地块是商品林还是公益林的基础上,同时核实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国有林地的,需向国有林场或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许可;集体林地的,要与林地所属的村集体或经营权人协商,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获得林地使用权,并签订使用协议,协议中要明确使用期限、使用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编制林下种养殖或森林景观利用方案

林下种养殖方案中要明确林下种植品种或养殖种类、规模、方式、预期产量(预期收益)和质量等目标,森林景观利用方案要明确森林康养或农家乐等发展模式。同时,要详细说明对林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必须以不采伐林木、不破坏地表森林植被、不改变林地用途、不污染环境为前提,科学合理利用林草资源,适度发展林下经济。例如:如何避免破坏土壤结构、如何防止水土流失、如何减少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干扰等,以及开展必要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

(四)申请与审核管理流程

1.申请材料

申请主体是家庭农牧场、企业及合作社(个人要以家庭农牧场或合作社形式进行申报),在林木权属是集体或个人的林地上发展林下经济申请材料:

⑴首先要提供发改委备案表,并填写发展林下经济申请书(详见模板),并由村、组、乡镇逐级审核。

⑵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⑶发展林下种养殖实施方案或森林景观利用方案。

⑷林地承包合同。

⑸其他手续:涉及陆生野生动物养殖,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养殖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报告报乡镇及林草局备案;林下养殖要取得农牧部门的许可。

在国有林地上发展林下经济要取得国有林场或国有单位的同意后,申请主体是家庭农牧场、企业及合作社(个人要以家庭农牧场或合作社形式进行申报)。申请流程与林木权属是集体或个人林地上发展林下经济要求一致。

申请材料在属地村组同意后,由乡镇(街道办筹备组)进行初审,并出具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见后,报送林草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备案,并出具审核意见。

2.林草主管部门审核与实地勘察

林草主管部门收到乡镇(街道办筹备组)初审同意的材料后,要组织专家团队审查项目的方案合理性、林地林木权属的合法性和环境影响评估的准确性。同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测,核实林地林木的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检查项目开展区域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林地使用规划及生态保护等相关要求。

3.后续监管与手续更新

林草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区域对照方案进行检查,确保实施单位或个人遵守相关规定,核实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境、超范围使用或违规种养殖等行为;如果林下种养殖需要延长使用期限或者变更种植品种和养殖种类以及项目开展等内容,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向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延长变更后的种养殖或森林旅游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如有变化)等材料,经过备案后,方可继续开展林下种养殖或森林康养等活动。

四、违规发展林下经济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利用的林地范围内发展林下经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林地内擅自复耕或林粮间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发展林下经济过程中发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荒漠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审核备案管理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集体林地发展林下经济(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康养或农家乐等)申请书

项目单位(或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备案代码:

项目名称:

发展林下经济类型:(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康养、农家乐)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起止年限:

建设规模及内容


行政村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办

筹备组)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林草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地发展林下经济(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康养或农家乐等)申请书

项目单位(或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备案代码:

项目名称:

发展林下经济类型:(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康养、农家乐)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起止年限:

建设规模及内容


国有林场或国有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办

筹备组)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林草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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