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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2301170293XF/2026-00057 主题分类 科技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9-21 公文时效

关于《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9-22 10:30  

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上级科技部门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科资字〔2025〕16号)、《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呼科字〔2025〕26号)以及《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呼科资字〔20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基于《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形成《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的意义及起草过程

(一)目的意义

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需要: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契合党和国家对科技经费管理提出的明确方向。二是主动适应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最新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需要,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分别相继修订了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等管理办法,我县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与上位法不相衔接。三是通过进一步优化完善原试行办法中部分不够全面的问题,比如绩效评价流程、项目管理职责分工、资金外拨等。将构建一套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监管有力的县级科技资金管理新机制,通过优化支持方式、缩短绩效评价周期、赋予科研单位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强化绩效管理和结果导向,引导科技资源向县域重点产业、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推动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并通过健全科研诚信和风险防控体系,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从而更好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服务和支撑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1.全面启动工作

根据上级科技部门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科资字〔2025〕16号)、《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呼科字〔2025〕26号)以及《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呼科资字〔20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科技局党组2026年第13次会议研究决定牵头起草《管理办法》。

2.形成草案

经多次对文稿认真修订完善,细致梳理条款漏洞、规范表述逻辑,对存在疏漏、表述不严谨的内容逐一修改优化。在此基础上充分吸纳法务提出的修改建议,反复调整,统筹兼顾合规性、实操性,形成了《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情况

于2026年5月6日至6月4日期间,通过发函征询、网络平台发布等形式,广泛面向社会各界、各相关部门以及县域内企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据此整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充分吸纳合理建议。

4.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2026年6月5日,向县市监局提交《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商请函》,2026年6月23日向县司法局提交《合法性审查商请函》。根据县市监局作出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和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文件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

5.集体讨论决定

2026年8月19日,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召开2026年第7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了《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章,主要对资金的使用范围与方式、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管理与监督等作了规定和要求。

(一)总则

明确出台管理办法目的、依据、设立原则和科技资金安排使用方式来源。

(二)工作职责

明确县财政和科技部门管理职责,在资金分配、预算下达、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财会管理等环节做到职责明确、责任清晰。

(三)支持范围、对象与方式

科技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基础研究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资金等。

科技资金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1.支持对象:项目牵头单位应为本县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等。

2.支持方式:科技资金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

(四)申报与受理

县科技局在广泛征集科技需求、凝练研究方向的基础上,分类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发布范围、项目遴选和组织实施方式、申报时限等。对突发、紧急的科技需求,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启动项目。

(五)评审与立项

县科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择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县科技局对所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项目立项后,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任务书内容须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考核指标。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下达资金,原则上县外参与单位经费分配额度不得过半。

(六)管理与监督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科技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科技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信用管理制度、回避制度,明确承诺事项与失信责任,列明四项资金管理禁止行为。在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由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主要优化内容

(一)优化管理职责,强化主体责任。将“项目承担单位”细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明确牵头单位主体责任;新增“咨询专家”职责条款,规范评审行为;进一步压实项目负责人对材料真实性、经费使用直接负责的责任。

(二)调整支持方式,提升资金效益。将原有“无偿支持、有偿使用”等分类,更新为更科学的“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并明确定义。取消了“有偿使用”资金滚动管理方式,使资金支持更符合科研活动规律。

(三)规范联合申报管理,丰富项目组织方式。明确要求联合申报须签订包含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的“联合申报协议”,从源头明晰各方权责、减少潜在纠纷,进一步丰富项目实施路径,提升创新活力。

(四)严格立项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增加“形式审查”环节,严把入口关;明确拟立项项目须“报县政府批复”后再进行公示,强化决策权威;新增“变更项目牵头单位或负责人”等撤销立项情形,首次规定“县外参与单位经费分配额度不得过半”,确保资金主要用于县域发展。

(五)加强过程监督,实施精细管理。明确要求资金“单独核算”;新增项目“年度报告制度”和“中期检查制度”;强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现对项目执行全过程的动态掌握。

(六)改革验收机制,突出绩效导向。将“项目验收”全面升级为“综合绩效评价”,从关注“干了什么”转变为“干成了什么、效果如何”。同时,缩短评价时限,明确项目通过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单位使用,赋予科研单位更大自主权。

(七)健全终止与追责机制,筑牢诚信防线。系统性地增加了11种可“终止项目”的情形,解决了项目“有始无终”的难题。大幅强化了责任追究,分别明确了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评审专家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构建了更严密的监督和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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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2301170293XF/2026-00057
主题分类 科技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9-21
公文时效
关于《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22 10:30

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上级科技部门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科资字〔2025〕16号)、《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呼科字〔2025〕26号)以及《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呼科资字〔20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基于《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形成《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的意义及起草过程

(一)目的意义

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需要: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契合党和国家对科技经费管理提出的明确方向。二是主动适应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最新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需要,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分别相继修订了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等管理办法,我县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与上位法不相衔接。三是通过进一步优化完善原试行办法中部分不够全面的问题,比如绩效评价流程、项目管理职责分工、资金外拨等。将构建一套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监管有力的县级科技资金管理新机制,通过优化支持方式、缩短绩效评价周期、赋予科研单位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强化绩效管理和结果导向,引导科技资源向县域重点产业、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推动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并通过健全科研诚信和风险防控体系,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从而更好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服务和支撑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1.全面启动工作

根据上级科技部门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科资字〔2025〕16号)、《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呼科字〔2025〕26号)以及《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呼科资字〔20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科技局党组2026年第13次会议研究决定牵头起草《管理办法》。

2.形成草案

经多次对文稿认真修订完善,细致梳理条款漏洞、规范表述逻辑,对存在疏漏、表述不严谨的内容逐一修改优化。在此基础上充分吸纳法务提出的修改建议,反复调整,统筹兼顾合规性、实操性,形成了《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情况

于2026年5月6日至6月4日期间,通过发函征询、网络平台发布等形式,广泛面向社会各界、各相关部门以及县域内企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据此整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充分吸纳合理建议。

4.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2026年6月5日,向县市监局提交《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商请函》,2026年6月23日向县司法局提交《合法性审查商请函》。根据县市监局作出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和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文件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

5.集体讨论决定

2026年8月19日,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召开2026年第7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了《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章,主要对资金的使用范围与方式、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管理与监督等作了规定和要求。

(一)总则

明确出台管理办法目的、依据、设立原则和科技资金安排使用方式来源。

(二)工作职责

明确县财政和科技部门管理职责,在资金分配、预算下达、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财会管理等环节做到职责明确、责任清晰。

(三)支持范围、对象与方式

科技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基础研究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资金等。

科技资金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1.支持对象:项目牵头单位应为本县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等。

2.支持方式:科技资金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

(四)申报与受理

县科技局在广泛征集科技需求、凝练研究方向的基础上,分类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发布范围、项目遴选和组织实施方式、申报时限等。对突发、紧急的科技需求,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启动项目。

(五)评审与立项

县科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择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县科技局对所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项目立项后,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任务书内容须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考核指标。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下达资金,原则上县外参与单位经费分配额度不得过半。

(六)管理与监督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科技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科技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信用管理制度、回避制度,明确承诺事项与失信责任,列明四项资金管理禁止行为。在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由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主要优化内容

(一)优化管理职责,强化主体责任。将“项目承担单位”细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明确牵头单位主体责任;新增“咨询专家”职责条款,规范评审行为;进一步压实项目负责人对材料真实性、经费使用直接负责的责任。

(二)调整支持方式,提升资金效益。将原有“无偿支持、有偿使用”等分类,更新为更科学的“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并明确定义。取消了“有偿使用”资金滚动管理方式,使资金支持更符合科研活动规律。

(三)规范联合申报管理,丰富项目组织方式。明确要求联合申报须签订包含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的“联合申报协议”,从源头明晰各方权责、减少潜在纠纷,进一步丰富项目实施路径,提升创新活力。

(四)严格立项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增加“形式审查”环节,严把入口关;明确拟立项项目须“报县政府批复”后再进行公示,强化决策权威;新增“变更项目牵头单位或负责人”等撤销立项情形,首次规定“县外参与单位经费分配额度不得过半”,确保资金主要用于县域发展。

(五)加强过程监督,实施精细管理。明确要求资金“单独核算”;新增项目“年度报告制度”和“中期检查制度”;强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现对项目执行全过程的动态掌握。

(六)改革验收机制,突出绩效导向。将“项目验收”全面升级为“综合绩效评价”,从关注“干了什么”转变为“干成了什么、效果如何”。同时,缩短评价时限,明确项目通过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单位使用,赋予科研单位更大自主权。

(七)健全终止与追责机制,筑牢诚信防线。系统性地增加了11种可“终止项目”的情形,解决了项目“有始无终”的难题。大幅强化了责任追究,分别明确了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评审专家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构建了更严密的监督和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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