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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依申请公开
受理说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说明

您好!

  欢迎使用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系统。为保证您及时、有效、依法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现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交及办理事宜提示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本系统向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提交流程和注意事项,应以受理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可登录对应行政机关的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询)为准。

  (一)确认您所需政府信息尚未公开。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在呼和浩特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直各部门网站上查询全文,无需申请。

  (二)确认信息所属行政机关。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由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为准确确定您的申请对象,请先仔细阅读各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机构职能。

  (三)请如实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请准确提供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

  (一)办理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将按照规定进行补正;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需要延期答复的,可延期20个工作日答复。

  (二)办理结果

  1.予以公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2.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查询事项,包括申请公开不动产登记资料、工商登记信息、户籍信息、社团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股票交易信息等。

  3.无法提供。行政机关不掌握的信息;非行政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进行补正,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信息。

  4.不予处理。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申请;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申请;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申请。

  5.其他处理。党的机关制发的文件、党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文件,属于党务信息,相关信息公开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理;已经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成为国家档案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事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相关规定,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上的,申请人对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求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超过30页以上的行政机关可收取信息处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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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2号  积分统计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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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说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说明

您好!

  欢迎使用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系统。为保证您及时、有效、依法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现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交及办理事宜提示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本系统向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提交流程和注意事项,应以受理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可登录对应行政机关的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询)为准。

  (一)确认您所需政府信息尚未公开。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在呼和浩特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直各部门网站上查询全文,无需申请。

  (二)确认信息所属行政机关。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由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为准确确定您的申请对象,请先仔细阅读各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机构职能。

  (三)请如实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请准确提供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

  (一)办理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将按照规定进行补正;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需要延期答复的,可延期20个工作日答复。

  (二)办理结果

  1.予以公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2.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查询事项,包括申请公开不动产登记资料、工商登记信息、户籍信息、社团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股票交易信息等。

  3.无法提供。行政机关不掌握的信息;非行政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进行补正,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信息。

  4.不予处理。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申请;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申请;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申请。

  5.其他处理。党的机关制发的文件、党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文件,属于党务信息,相关信息公开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理;已经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成为国家档案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事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相关规定,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上的,申请人对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求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超过30页以上的行政机关可收取信息处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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