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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15 09:34 来源: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3〕11号)、《呼和浩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呼科字〔2023〕1号)、《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呼科字〔2022〕8号)和《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呼科规字〔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我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要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研究、培育科技人才、推动科技合作交流、优化科研环境、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主要目标是提升全县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等战略的落实。

第三条  科技资金主要包括:基础研究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资金等。  

第四条  科技资金的安排使用,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县科技项目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于县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不包括其他单位的财政专项经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本级科技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年度科技资金预算编制保障,确保财政科技投入逐年递增;

2.配合县科技局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库管理;

3.审核县科技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科技局下达科技资金;

4.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5.及时收回经县科技局确认需要收回的科技资金;

6.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县科技局职责

1.依据全县年度科技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提出年度科技资金预算;

2.负责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会同县财政局发布;

3.负责项目受理、信用审查,评审立项、审批等管理;

4.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5.负责项目资金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6.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组织项目实施;

2.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3.编审项目资金预算,并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调整预算,调整时要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主持的相关会议通过和书面记载;

4.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保障条件;

5.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6.编制项目财务决算表和决算报告;

7.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8.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2.按要求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3.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规范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科技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基础研究。用于支持开展自然科学及其交叉学科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科学自由探索。

(二)科技重大攻关。聚焦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重大科技战略任务,用于支持解决我县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所面临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

(三)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用于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以及为科技创新提供条件和服务的平台载体和环境建设等科技活动。

(四)高校院所协同创新。用于支持高校院所牵头,与本县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展实施地在本县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等科研活动。

(五)科技成果转化。用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用技术推广、示范、应用等活动。

(六)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用于支持创新平台(基地)培育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人才培育、科技合作交流、软科学研究、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引导激励奖补、技术交易补助、科技金融及科技创新环境能力建设等创新活动。

(七)其他由县委、县政府确定支持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  科技资金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支持对象:项目牵头单位应为本县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等。

(二)支持方式:科技资金采取无偿支持、有偿使用和其他支持方式。

1.无偿支持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特点,对已立项项目的科研活动进行前期资助。

2.有偿使用是指科技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水平高,有潜力,并能很快形成产业,近期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有偿使用资金到期后,由科技部门收回,转入下一年科技资金使用计划。

3.其他支持方式,是指除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之外的支持方式。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和经费预算,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单位或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申请的单个项目和支持方式,规上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和林格尔县招商引资引进,在县内设立、登记、注册,至少成立1年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项目申报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组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项目经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四)近两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五)主持人研究能力佐证材料、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六)科研诚信、资金配套、安全、环保、生物安全等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申报项目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

2.项目重复研究或在同一年度申报县本级不同类别科技项目的;

3.项目负责人(项目第一承担者)在研县科技项目累计超过2项的。

第十三条  突发紧急的科技需求,采取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县科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择优方式选择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县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定向择优和公开择优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县科技局根据预算资金将拟立项目进行公示。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依据公示结果,县科技局发出立项通知,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应当基于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填报项目任务(合同)书。由县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任务(合同)书。各方在立项文件下达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

第十八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立项:

1.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资格的;

2.签订任务(合同)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立项的。申请撤销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原因,报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批复后执行。无故不签订任务(合同)书的,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3.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科技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科研项目资金计入研发科目,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不得超范围列支,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指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从科研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支出。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需要合作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当签订任务书,事前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约定资金开支范围与资金额度。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等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县科技局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分类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科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须在和林格尔县转化运用,且承担单位应长期(至少十年)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五条  强化项目监督管理,综合运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现场监督、绩效评估(评价)、举报核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监督工作可根据需要采取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检查等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如存在套取专项资金、承担单位获取资金后短期内迁出我县等现象,视情况采取中止项目任务并收回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日常记录和资料归档,实施科技项目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强化单位内部的日常监管。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主持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须在收到验收申请6个月内完成。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开展验收。项目验收以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现场测试等方式。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

1.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2.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3)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论意见由县科技局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90天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暂缓期限最多顺延6个月,如再次验收未通过的,按照不通过处理。

第三十条  不通过验收和结题的项目,组织财务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将违规使用资金和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县科技局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申请:

1.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

2.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3.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需变更项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标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项目调整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科技局批复后执行。

1.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2.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到期前90天提出,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3.申请变更项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标的,须由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明确调整后的任务和安排。

除上述情形之外,在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主持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与涉及调整的人员和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并及时备案。项目调整时间到期后,按照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第八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科技项目征集、立项、验收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科研信用记录,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五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县科技局以及委托的第三方有关人员与项目或争议处理相关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项目申请单位认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请,经县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科技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评审意见,不得伪造、修改评审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评审专家和评审意见。采用评审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本办法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相关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现行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和林格尔县科学技术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科字〔2022〕16号),《和林格尔县财政局 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发〔2022〕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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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15 09:34来源: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和林格尔县本级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3〕11号)、《呼和浩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呼科字〔2023〕1号)、《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呼科字〔2022〕8号)和《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呼科规字〔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我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要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研究、培育科技人才、推动科技合作交流、优化科研环境、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主要目标是提升全县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等战略的落实。

第三条  科技资金主要包括:基础研究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资金等。  

第四条  科技资金的安排使用,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县科技项目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于县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不包括其他单位的财政专项经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本级科技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年度科技资金预算编制保障,确保财政科技投入逐年递增;

2.配合县科技局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库管理;

3.审核县科技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科技局下达科技资金;

4.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5.及时收回经县科技局确认需要收回的科技资金;

6.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县科技局职责

1.依据全县年度科技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提出年度科技资金预算;

2.负责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会同县财政局发布;

3.负责项目受理、信用审查,评审立项、审批等管理;

4.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5.负责项目资金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6.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组织项目实施;

2.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3.编审项目资金预算,并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调整预算,调整时要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主持的相关会议通过和书面记载;

4.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保障条件;

5.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6.编制项目财务决算表和决算报告;

7.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8.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2.按要求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3.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规范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科技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基础研究。用于支持开展自然科学及其交叉学科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科学自由探索。

(二)科技重大攻关。聚焦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重大科技战略任务,用于支持解决我县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所面临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

(三)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用于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以及为科技创新提供条件和服务的平台载体和环境建设等科技活动。

(四)高校院所协同创新。用于支持高校院所牵头,与本县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展实施地在本县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等科研活动。

(五)科技成果转化。用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用技术推广、示范、应用等活动。

(六)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用于支持创新平台(基地)培育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人才培育、科技合作交流、软科学研究、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引导激励奖补、技术交易补助、科技金融及科技创新环境能力建设等创新活动。

(七)其他由县委、县政府确定支持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  科技资金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支持对象:项目牵头单位应为本县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等。

(二)支持方式:科技资金采取无偿支持、有偿使用和其他支持方式。

1.无偿支持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特点,对已立项项目的科研活动进行前期资助。

2.有偿使用是指科技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水平高,有潜力,并能很快形成产业,近期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有偿使用资金到期后,由科技部门收回,转入下一年科技资金使用计划。

3.其他支持方式,是指除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之外的支持方式。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和经费预算,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单位或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申请的单个项目和支持方式,规上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和林格尔县招商引资引进,在县内设立、登记、注册,至少成立1年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项目申报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组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项目经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四)近两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五)主持人研究能力佐证材料、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六)科研诚信、资金配套、安全、环保、生物安全等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申报项目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

2.项目重复研究或在同一年度申报县本级不同类别科技项目的;

3.项目负责人(项目第一承担者)在研县科技项目累计超过2项的。

第十三条  突发紧急的科技需求,采取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县科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择优方式选择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县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定向择优和公开择优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县科技局根据预算资金将拟立项目进行公示。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依据公示结果,县科技局发出立项通知,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应当基于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填报项目任务(合同)书。由县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任务(合同)书。各方在立项文件下达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

第十八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立项:

1.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资格的;

2.签订任务(合同)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立项的。申请撤销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原因,报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批复后执行。无故不签订任务(合同)书的,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3.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科技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科研项目资金计入研发科目,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不得超范围列支,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指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从科研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支出。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需要合作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当签订任务书,事前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约定资金开支范围与资金额度。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等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县科技局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分类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科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须在和林格尔县转化运用,且承担单位应长期(至少十年)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五条  强化项目监督管理,综合运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现场监督、绩效评估(评价)、举报核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监督工作可根据需要采取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检查等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如存在套取专项资金、承担单位获取资金后短期内迁出我县等现象,视情况采取中止项目任务并收回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日常记录和资料归档,实施科技项目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强化单位内部的日常监管。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主持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须在收到验收申请6个月内完成。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开展验收。项目验收以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现场测试等方式。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

1.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2.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3)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论意见由县科技局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90天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暂缓期限最多顺延6个月,如再次验收未通过的,按照不通过处理。

第三十条  不通过验收和结题的项目,组织财务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将违规使用资金和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县科技局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申请:

1.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

2.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3.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需变更项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标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项目调整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科技局批复后执行。

1.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2.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到期前90天提出,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3.申请变更项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标的,须由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明确调整后的任务和安排。

除上述情形之外,在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主持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与涉及调整的人员和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并及时备案。项目调整时间到期后,按照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第八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科技项目征集、立项、验收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科研信用记录,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五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县科技局以及委托的第三方有关人员与项目或争议处理相关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项目申请单位认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请,经县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科技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评审意见,不得伪造、修改评审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评审专家和评审意见。采用评审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本办法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相关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现行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和林格尔县科学技术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科字〔2022〕16号),《和林格尔县财政局 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发〔2022〕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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