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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优化职能职责 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 > 政府部门
归档时间 2023-12-04

和林格尔县水务局关于公布“优化职责职能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四项成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1 17:51 来源:县水务局 

保留职权事项及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减环节 减材料 减时限 事项依据 备注
外部管理事项
内部管理事项
原办理环节
现办理环节
精简环节名称
精简环节方式
原材料名称
现所需要的材料名称
精简材料名称
精简
方式
原办理时限
现办理时限
压缩自然日/工作日
1 洪水影响评价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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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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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 取水许可证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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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3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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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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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4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第4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取消审批后,水利部要制定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4 对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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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5 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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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6 对在水利和防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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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 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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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八条第二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8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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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9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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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 19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10 公共供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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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地方政府规章】《包头市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需要大范围停水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共供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报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故障不能提前通知的,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因维修、抢修停止供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居民用水户提供临时用水。

11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和管道直饮水取水设施、输(配)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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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5 15 【地方政府规章】《包头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和管道直饮水取水设施、输(配)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应当征求供水单位意见,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批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2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补办、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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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1项;(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部令第40号、第47号修正)。

13 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工程防洪设施验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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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5 1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2016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内政发〔2013〕104号)
附件2第49项 项目名称: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工程防洪设施验收审批,下放至盟市水利部门


14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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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 第二款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1988年10月27日颁布)         五、 就地避洪措施 (七)公共设施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防洪避险要求:蓄滞洪区内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和商店、影院、医院等公共设施,均应选择较高地形,并要有集体避洪安全设施,如利用厂房、仓库、学校、影院的屋顶或集体住宅平台等。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措施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61项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5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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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 19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16 计划用水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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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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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水利部授予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接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相关管理工作,委托用水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全区计划用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17 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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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 合并



20 3 17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案)
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16号)

18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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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11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1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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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31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0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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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317《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21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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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317《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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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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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51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2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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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51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5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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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6河道采砂许可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8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7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11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8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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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9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6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0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










中共和林格尔县委办公室文件和党办发〔2019〕25号

31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










中共和林格尔县委办公室文件和党办发〔2019〕26号

32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










中共和林格尔县委办公室文件和党办发〔2019〕27号

33开展水务科技工作

√










中共和林格尔县委办公室文件和党办发〔2019〕28号

附件2

承接、取消和下放职权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别承接、取消和下放的依据或理由承接、取消和下放后续措施备注
外部管理事项内部管理
事项
1堤防工程名录信息查询√
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增效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25号)
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2水闸工程名录信息查询√
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增效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25号)
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3水库工程名录信息查询√
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增效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25号)
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4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承接《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5农村饮用水相关规范查询
√
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增效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25号)
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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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优化职能职责 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 > 政府部门
归档时间 2023-12-04
和林格尔县水务局关于公布“优化职责职能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四项成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1 17:51来源:县水务局

保留职权事项及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减环节 减材料 减时限 事项依据 备注
外部管理事项
内部管理事项
原办理环节
现办理环节
精简环节名称
精简环节方式
原材料名称
现所需要的材料名称
精简材料名称
精简
方式
原办理时限
现办理时限
压缩自然日/工作日
1 洪水影响评价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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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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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 取水许可证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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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 合并



20 3 17 (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3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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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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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4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第4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取消审批后,水利部要制定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4 对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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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5 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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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6 对在水利和防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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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 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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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八条第二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8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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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9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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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 19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10 公共供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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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地方政府规章】《包头市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需要大范围停水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共供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报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故障不能提前通知的,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因维修、抢修停止供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居民用水户提供临时用水。

11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和管道直饮水取水设施、输(配)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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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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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5 15 【地方政府规章】《包头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和管道直饮水取水设施、输(配)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应当征求供水单位意见,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批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2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补办、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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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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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1项;(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部令第40号、第47号修正)。

13 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工程防洪设施验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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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5 1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2016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内政发〔2013〕104号)
附件2第49项 项目名称: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工程防洪设施验收审批,下放至盟市水利部门


14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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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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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 第二款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1988年10月27日颁布)         五、 就地避洪措施 (七)公共设施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防洪避险要求:蓄滞洪区内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和商店、影院、医院等公共设施,均应选择较高地形,并要有集体避洪安全设施,如利用厂房、仓库、学校、影院的屋顶或集体住宅平台等。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措施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61项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5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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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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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 19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16 计划用水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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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 合并



20 3 1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水利部授予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接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相关管理工作,委托用水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全区计划用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17 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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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17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案)
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16号)

18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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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11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1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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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31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0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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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317《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21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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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317《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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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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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51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2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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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51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5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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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6河道采砂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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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8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7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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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11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8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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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9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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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受理-审核-审批
申请合并



206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0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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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和林格尔县委办公室文件和党办发〔2019〕25号

31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










中共和林格尔县委办公室文件和党办发〔2019〕26号

32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










中共和林格尔县委办公室文件和党办发〔2019〕27号

33开展水务科技工作

√










中共和林格尔县委办公室文件和党办发〔2019〕28号

附件2

承接、取消和下放职权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别承接、取消和下放的依据或理由承接、取消和下放后续措施备注
外部管理事项内部管理
事项
1堤防工程名录信息查询√
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增效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25号)
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2水闸工程名录信息查询√
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增效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25号)
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3水库工程名录信息查询√
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增效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25号)
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4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承接《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5农村饮用水相关规范查询
√
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增效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25号)
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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