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取消和下放职权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接、取消和下放的依据或理由 | 承接、取消和下放后续措施 | 备注 | ||
外部 管理 事项 |
内部 管理 事项 | ||||||
1 |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备案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条: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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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备案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3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备案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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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证发放及许可事项变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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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及许可事项变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6 |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及许可事项变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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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6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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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构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
9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构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 |||
10 | 向社会公布已许可、备案的经营者名单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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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取消和下放职权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接、取消和下放的依据或理由 | 承接、取消和下放后续措施 | 备注 | ||
外部 管理 事项 |
内部 管理 事项 | ||||||
1 |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备案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条: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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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备案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3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备案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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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证发放及许可事项变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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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及许可事项变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6 |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及许可事项变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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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6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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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构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
9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构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 |||
10 | 向社会公布已许可、备案的经营者名单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