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取消和下放职权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接、取消和下放的依据或理由 | 承接主体 | 承接、取消和下放后续措施 | 备注 | ||
外部管理事项 | 内部管理 事项 | |||||||
1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无法定设定依据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清理取消 | ||
2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 | 承接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承接 | |||
3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 | 承接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承接 | |||
4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 | 承接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承接 | |||
5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 | 承接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 承接 | |||
6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 | 承接 | 《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综合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或所在的用人单位,并在当地媒体发出相关公示公告,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用人单位接到通知的,及时组织配租对象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
代收代办 | |||
7 | 公租房出售 | √ | 承接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66号)第七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购买人向房屋所在地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 |
代收转办 | |||
8 |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备案 | √ | 承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代收转办 | |||
9 |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 √ | 承接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本)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本)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开发建设项目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将主要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定期报送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代收转办 | |||
10 |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上乱刻乱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垃圾通道、垃圾站内倾倒建筑垃圾、流体废弃物、动物尸体或者焚烧废弃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果皮箱、垃圾箱、宣传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无理阻拦和扣留正常作业中的城市环境卫生机械、车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或者停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2021年11月4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废止《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 清理取消行政处罚 | |||
11 | 对特种垃圾未密闭化收集、清运,收集容器和清运车辆未定期进行消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2021年11月4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废止《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 清理取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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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取消和下放职权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接、取消和下放的依据或理由 | 承接主体 | 承接、取消和下放后续措施 | 备注 | ||
外部管理事项 | 内部管理 事项 | |||||||
1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无法定设定依据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清理取消 | ||
2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 | 承接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承接 | |||
3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 | 承接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承接 | |||
4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 | 承接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承接 | |||
5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 | 承接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 承接 | |||
6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 | 承接 | 《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综合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或所在的用人单位,并在当地媒体发出相关公示公告,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用人单位接到通知的,及时组织配租对象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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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租房出售 | √ | 承接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66号)第七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购买人向房屋所在地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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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备案 | √ | 承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代收转办 | |||
9 |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 √ | 承接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本)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本)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开发建设项目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将主要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定期报送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代收转办 | |||
10 |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上乱刻乱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垃圾通道、垃圾站内倾倒建筑垃圾、流体废弃物、动物尸体或者焚烧废弃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果皮箱、垃圾箱、宣传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无理阻拦和扣留正常作业中的城市环境卫生机械、车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或者停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2021年11月4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废止《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 清理取消行政处罚 | |||
11 | 对特种垃圾未密闭化收集、清运,收集容器和清运车辆未定期进行消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2021年11月4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废止《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 清理取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