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部门职能职责建议清单
序号 | 需要调整的职能职责 | 调整建议 | 调整依据或理由 | 备注 |
1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原住建局职能职责调整到发改委 | 和机编办发[2023]4号 | 机构转隶 |
2 | 城市修建地下通道或者地下商场、仓库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原住建局职能职责调整到发改委 | 和机编办发[2023]4号 | 机构转隶 |
3 | 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埋设地下管线和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他建筑物许可 | 原住建局职能职责调整到发改委 | 和机编办发[2023]4号 | 机构转隶 |
4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原住建局职能职责调整到发改委 | 和机编办发[2023]4号 | 机构转隶 |
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原住建局职能职责调整到发改委 | 和机编办发[2023]4号 | 机构转隶 |
承接、取消和下放职权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接、取消和下放的依据或理由 | 承接主体 | 承接、取消和下放后续措施 | 备注 | ||
外部管理事项 | 内部管理 事项 | |||||||
1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2 | 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3 |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4 |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5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6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7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8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9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0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1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2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3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4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5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6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7 |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不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8 | 对违反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9 | 对违反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的处罚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20 | 对经营者采购粮食未按规定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21 | 对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不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22 | 对违反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23 | 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24 | 对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的粮食进行销售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25 |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26 | 对违反粮食运输中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27 | 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推广应用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同时对两个"先进"产品进行推广应用。 | ||
28 | 对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一章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按照规定开展常态化检查、季节性检查和重要时间节点检查。二是发现违法行为应组织调查并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并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三是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 | ||
2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章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执法权 | |
30 | 石油天然气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章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对受限区域施工保护方案基本内容进行审查。 二是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 | ||
31 | 对油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央企所属企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章管道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统一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 | ||
3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风电站)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深化新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九)持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中明确“推动风电项目由核准调整为备案制。”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按《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办理。 |
保留职权事项及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减环节 | 减材料 | 减时限 | 事项 依据 |
备注 | |||||||||
外部管理事项 | 内部管理事项 | 原办理环节 | 现办理环节 | 精简环节名称 | 精简环节方式 | 原材料名称 | 现所需要的材料名称 | 精简材料名称 | 精简 方式 |
原办理时限 | 现办理时限 | 压缩自然日/工作日 | ||||
1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 | 2 | 2 | 申请文件、建议书文本 | 申请文件、建议书文本 | 5个工作日 | 12个小时 | 3.5个工作日 | 《政府投资条例》 | ||||||
2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 | 2 | 2 | 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文件、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声明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真实性承诺 | 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文件、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声明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真实性承诺 | 2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7个工作日 | 《政府投资条例》 | ||||||
3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 | 2 | 2 | 申请文件、初设文本 | 申请文件、初设文本 | 2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7个工作日 | 《政府投资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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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部门职能职责建议清单
序号 | 需要调整的职能职责 | 调整建议 | 调整依据或理由 | 备注 |
1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原住建局职能职责调整到发改委 | 和机编办发[2023]4号 | 机构转隶 |
2 | 城市修建地下通道或者地下商场、仓库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原住建局职能职责调整到发改委 | 和机编办发[2023]4号 | 机构转隶 |
3 | 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埋设地下管线和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他建筑物许可 | 原住建局职能职责调整到发改委 | 和机编办发[2023]4号 | 机构转隶 |
4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原住建局职能职责调整到发改委 | 和机编办发[2023]4号 | 机构转隶 |
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原住建局职能职责调整到发改委 | 和机编办发[2023]4号 | 机构转隶 |
承接、取消和下放职权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接、取消和下放的依据或理由 | 承接主体 | 承接、取消和下放后续措施 | 备注 | ||
外部管理事项 | 内部管理 事项 | |||||||
1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2 | 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3 |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4 |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5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6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7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8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9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0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1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2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3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4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5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6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7 |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不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8 | 对违反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19 | 对违反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的处罚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20 | 对经营者采购粮食未按规定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21 | 对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不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22 | 对违反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23 | 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24 | 对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的粮食进行销售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25 |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26 | 对违反粮食运输中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章第11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盟(市)与旗(县、区)的管辖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执法情况。 | ||
27 | 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推广应用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同时对两个"先进"产品进行推广应用。 | ||
28 | 对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一章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按照规定开展常态化检查、季节性检查和重要时间节点检查。二是发现违法行为应组织调查并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并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三是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 | ||
2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章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执法权 | |
30 | 石油天然气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章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是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对受限区域施工保护方案基本内容进行审查。 二是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 | ||
31 | 对油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央企所属企业)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章管道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统一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 | ||
3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风电站) | √ | √承接 2.取消 3.下放 |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深化新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九)持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中明确“推动风电项目由核准调整为备案制。” | 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按《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办理。 |
保留职权事项及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减环节 | 减材料 | 减时限 | 事项 依据 |
备注 | |||||||||
外部管理事项 | 内部管理事项 | 原办理环节 | 现办理环节 | 精简环节名称 | 精简环节方式 | 原材料名称 | 现所需要的材料名称 | 精简材料名称 | 精简 方式 |
原办理时限 | 现办理时限 | 压缩自然日/工作日 | ||||
1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 | 2 | 2 | 申请文件、建议书文本 | 申请文件、建议书文本 | 5个工作日 | 12个小时 | 3.5个工作日 | 《政府投资条例》 | ||||||
2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 | 2 | 2 | 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文件、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声明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真实性承诺 | 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文件、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声明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真实性承诺 | 2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7个工作日 | 《政府投资条例》 | ||||||
3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 | 2 | 2 | 申请文件、初设文本 | 申请文件、初设文本 | 20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7个工作日 | 《政府投资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