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取消和下放职权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接、取消和下放的依据或理由 | 承接主体 | 承接、取消和下放后续措施 | 备注 | ||
外部事项 | 内部事项 | |||||||
1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 √ |
|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县工信局 | 按照相关要求,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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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取消和下放职权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接、取消和下放的依据或理由 | 承接主体 | 承接、取消和下放后续措施 | 备注 | ||
外部事项 | 内部事项 | |||||||
1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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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县工信局 | 按照相关要求,备案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