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123341358799C/2026-00002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1-16 | 公文时效 |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两份监督抽检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盛乐经济园区优嘉副食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5-10-27;抽样数量:3.34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盛乐经济园区优嘉副食超市。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盛乐经济园区优嘉副食超市经营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对涉事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不知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盛乐经济园区优嘉副食超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丁华蔬菜门市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5-10-29;抽样数量:3.8kg;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丁华蔬菜门市部。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丁华蔬菜门市部经营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对涉事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不知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丁华蔬菜门市部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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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150123341358799C/2026-00002 |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1-16 |
| 公文时效 |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两份监督抽检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盛乐经济园区优嘉副食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5-10-27;抽样数量:3.34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盛乐经济园区优嘉副食超市。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盛乐经济园区优嘉副食超市经营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对涉事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不知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盛乐经济园区优嘉副食超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丁华蔬菜门市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5-10-29;抽样数量:3.8kg;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丁华蔬菜门市部。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丁华蔬菜门市部经营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对涉事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不知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丁华蔬菜门市部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