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4-000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04 | 公文时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筹备组,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和林格尔县乡镇职责准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2023年2月17日印发的《和林格尔县乡镇职责准入制度》(和政办发〔2023〕2号)同时废止。
和林格尔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
和林格尔县乡镇职责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厘清县乡职责边界,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规范“属地管理”责任,提高基层治理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和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23〕1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部署安排,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治理的工作要求,创新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严格程序、动态调整、强化保障的原则,建立乡镇职责准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加快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依法保障基层管理体制,努力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县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事项外)委托或交由乡镇承担,确有需要由乡镇承担的行政事务,必须在充分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经县委、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如有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确需乡镇承担的,由县委和县政府批准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程序、依法依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准入条件,将确需下放的事项委托或交由乡镇承担。我县已承接自治区赋予乡镇95项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及后续统一赋权事项清单中的事项无需履行申请手续,属于乡镇依法履行的工作事项,乡镇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二)权责对等、强化保障。对于经审核准入的事项,县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乡镇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条件以及业务培训等保障措施,提高乡镇承接能力。
(三)配套衔接、动态调整。乡镇职责准入制度要与县、乡镇职责清单、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相互衔接,实行乡镇职责动态管理。
三、工作机制
建立乡镇职责准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县委编办负责统一受理申请,对拟下放职责事项进行初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县司法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的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并做好权责清单衔接修改工作。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财政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的相应工作经费提出意见;县人社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涉及到的人员聘用等事项予以审核指导;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是否适应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乡镇治理需要提出意见。
四、准入及调整程序
(一)申请。县职能部门对确需由乡镇承担的行政事务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应书面征求乡镇意见,形成协商意见。经协商一致后,县职能部门向县级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职责名称、工作目标、权责内容、法定依据、协商意见、责任分工、办事流程、完成时限、运行机制、人员安排、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二)审核。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县委编办会同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等部门召开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申请事项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必要时,可听取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审核时,应重点审核工作内容、法定依据、责任分工、协商意见、保障措施等内容。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准入。针对阶段性、临时性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由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其他事项经县委、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退出。职责准入事项已完成或由于工作任务发生变化不适宜继续由乡镇承担的事项,县职能部门或乡镇应参照职责准入程序及时调整或取消,并书面告知相关各方。
(五)动态调整。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或相关政策调整变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转为常态化工作,属于乡镇职责事项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纳入乡镇职责事项清单或权责清单。对已列入乡镇职责事项清单以及权责清单的事项,乡镇应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五、工作要求
县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交由乡镇承担,要充分兼顾乡镇承接能力,严格按照准入制度执行;未经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擅自将已经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交由乡镇办理;不得要求乡镇成立相应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同时,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硬性指派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乡镇承担。对乡镇承担下放工作职责的考评,按县统一规定和部署进行。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不宜纳入乡镇职责准入事项。
相关解读:和林格尔县乡镇职责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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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筹备组,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和林格尔县乡镇职责准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2023年2月17日印发的《和林格尔县乡镇职责准入制度》(和政办发〔2023〕2号)同时废止。
和林格尔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
和林格尔县乡镇职责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厘清县乡职责边界,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规范“属地管理”责任,提高基层治理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和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23〕1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部署安排,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治理的工作要求,创新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严格程序、动态调整、强化保障的原则,建立乡镇职责准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加快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依法保障基层管理体制,努力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县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事项外)委托或交由乡镇承担,确有需要由乡镇承担的行政事务,必须在充分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经县委、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如有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确需乡镇承担的,由县委和县政府批准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程序、依法依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准入条件,将确需下放的事项委托或交由乡镇承担。我县已承接自治区赋予乡镇95项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及后续统一赋权事项清单中的事项无需履行申请手续,属于乡镇依法履行的工作事项,乡镇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二)权责对等、强化保障。对于经审核准入的事项,县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乡镇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条件以及业务培训等保障措施,提高乡镇承接能力。
(三)配套衔接、动态调整。乡镇职责准入制度要与县、乡镇职责清单、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相互衔接,实行乡镇职责动态管理。
三、工作机制
建立乡镇职责准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县委编办负责统一受理申请,对拟下放职责事项进行初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县司法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的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并做好权责清单衔接修改工作。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财政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的相应工作经费提出意见;县人社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涉及到的人员聘用等事项予以审核指导;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是否适应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乡镇治理需要提出意见。
四、准入及调整程序
(一)申请。县职能部门对确需由乡镇承担的行政事务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应书面征求乡镇意见,形成协商意见。经协商一致后,县职能部门向县级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职责名称、工作目标、权责内容、法定依据、协商意见、责任分工、办事流程、完成时限、运行机制、人员安排、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二)审核。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县委编办会同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等部门召开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申请事项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必要时,可听取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审核时,应重点审核工作内容、法定依据、责任分工、协商意见、保障措施等内容。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准入。针对阶段性、临时性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由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其他事项经县委、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退出。职责准入事项已完成或由于工作任务发生变化不适宜继续由乡镇承担的事项,县职能部门或乡镇应参照职责准入程序及时调整或取消,并书面告知相关各方。
(五)动态调整。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或相关政策调整变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转为常态化工作,属于乡镇职责事项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纳入乡镇职责事项清单或权责清单。对已列入乡镇职责事项清单以及权责清单的事项,乡镇应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五、工作要求
县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交由乡镇承担,要充分兼顾乡镇承接能力,严格按照准入制度执行;未经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擅自将已经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交由乡镇办理;不得要求乡镇成立相应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同时,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硬性指派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乡镇承担。对乡镇承担下放工作职责的考评,按县统一规定和部署进行。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不宜纳入乡镇职责准入事项。
相关解读:和林格尔县乡镇职责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