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2301170293XF/2024-00032 | 主题分类 | 文物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11 | 公文时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和林格尔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1日
和林格尔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3〕2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2024〕1-26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结合我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推动普查工作全面、真实、准时、高效开展。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名录和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照文物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全面推进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及保护管理。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全面提升文化能级,打造北疆文化品牌。
二、时间安排
按照全市工作安排,此次普查从2024年2月开始,至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4年2月至2024年4月。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制定普查工作计划,按照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组织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以自然村地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完成验收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根据普查结果,适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对全县已认定、登记的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进行全面、详尽地自查、复查,科学、规范地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
(二)普查内容。查清全县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对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记。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各相关部门要充分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严格落实行动。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等渠道进行前期宣传,确保如期保质完成普查任务。
(二)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和林格尔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专班,负责普查组织实施及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审定有关重要事宜,不作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建立相应普查机制,认真做好全县文物普查工作。
(三)稳定普查队伍。在呼和浩特博物院指导下,及时建立普查队伍,并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从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支付,商调人员保留原单位的岗位,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可与地方高校合作安排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并作为其教学实习课程。
(四)落实经费保障。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3〕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3〕2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2024〕1-26号)文件精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内政办发〔2021〕54号),由县文物行政部门合理测算文物普查所需经费需求,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质量管理。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报市级普查队审定。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准确填写普查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要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物局)统一调度抽查普查数据,如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数据和泄露国家秘密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严肃追责问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履行监管责任,普查机构承担直接责任。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履行保密业务,如有泄密事件发生,按照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如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将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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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11 |
公文时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和林格尔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1日
和林格尔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3〕2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2024〕1-26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结合我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推动普查工作全面、真实、准时、高效开展。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名录和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照文物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全面推进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及保护管理。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全面提升文化能级,打造北疆文化品牌。
二、时间安排
按照全市工作安排,此次普查从2024年2月开始,至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4年2月至2024年4月。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制定普查工作计划,按照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组织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以自然村地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完成验收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根据普查结果,适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对全县已认定、登记的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进行全面、详尽地自查、复查,科学、规范地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
(二)普查内容。查清全县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对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记。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各相关部门要充分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严格落实行动。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等渠道进行前期宣传,确保如期保质完成普查任务。
(二)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和林格尔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专班,负责普查组织实施及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审定有关重要事宜,不作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建立相应普查机制,认真做好全县文物普查工作。
(三)稳定普查队伍。在呼和浩特博物院指导下,及时建立普查队伍,并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从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支付,商调人员保留原单位的岗位,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可与地方高校合作安排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并作为其教学实习课程。
(四)落实经费保障。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3〕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3〕2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2024〕1-26号)文件精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内政办发〔2021〕54号),由县文物行政部门合理测算文物普查所需经费需求,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质量管理。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报市级普查队审定。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准确填写普查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要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物局)统一调度抽查普查数据,如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数据和泄露国家秘密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严肃追责问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履行监管责任,普查机构承担直接责任。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履行保密业务,如有泄密事件发生,按照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如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将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