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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2301170293XF/2024-00033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3-20 公文时效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戒严令

发布日期: 2024-03-27 18:26  

为切实抓好我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期限:春季2024年3月20日到2024年4月30日,秋季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0月30日。

二、全县高火险区域:南天门林场、白二爷沙坝林场、南山公园、北山卧牛山生态工程区、西十万亩生态工程区、东十万亩生态工程区(含晋蒙界生态区)、浑河流域护岸林带、盛乐街道东梁及台格斗村生态旅游区域、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绿化林带等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域。

三、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域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在戒严区域内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蜡、野炊、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生火取暖、焚烧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严禁距林缘1公里范围内焚烧田间秸秆、杂草、烧荒等农事用火。

(二)戒严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令规定执行。严禁在三级以上风力天气、距林缘500米范围内进行野外用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防火隔离区域外。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县防灭火指挥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

(三)防灭火戒严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经县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合县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做好防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四)严格实行设卡管理。对穿越戒严区域内车辆、机械者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进行实名登记,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带入防火区,并做好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抛弃尚未熄灭的烟头等火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县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依规依法给予处理。

(五)各乡镇、相关部门、森林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痴”、“呆”、“傻”、“瞎”等智障特殊人员及中小学生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凡因其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将追究相关监护人的责任。

(六)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以上规定,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全面落实林地巡查巡护“网格化”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行业部门管理责任和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位,人员巡查到位,措施到位,力量保障到位,特别在“清明节”期间,统筹形成县乡村三级防灭火巡护联动体系,并确保通讯信息畅通。

四、强化应急准备。在高火险期戒严区域内,完善强化卫星监测,航空巡护、视频监控、塔台瞭望、地面巡查、舆情监测等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火情早发现能力。各乡镇、街道办、相关成员单位和森林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要驻守林区一线,巡护待命,及时应对早期火情处置。

五、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草原火情。值班值守电话:7191485,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相关解读:森林草原防灭火戒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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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2301170293XF/2024-00033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3-20
公文时效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戒严令
发布时间:2024-03-27 18:26

为切实抓好我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期限:春季2024年3月20日到2024年4月30日,秋季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0月30日。

二、全县高火险区域:南天门林场、白二爷沙坝林场、南山公园、北山卧牛山生态工程区、西十万亩生态工程区、东十万亩生态工程区(含晋蒙界生态区)、浑河流域护岸林带、盛乐街道东梁及台格斗村生态旅游区域、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绿化林带等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域。

三、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域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在戒严区域内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蜡、野炊、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生火取暖、焚烧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严禁距林缘1公里范围内焚烧田间秸秆、杂草、烧荒等农事用火。

(二)戒严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令规定执行。严禁在三级以上风力天气、距林缘500米范围内进行野外用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防火隔离区域外。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县防灭火指挥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

(三)防灭火戒严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经县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合县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做好防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四)严格实行设卡管理。对穿越戒严区域内车辆、机械者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进行实名登记,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带入防火区,并做好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抛弃尚未熄灭的烟头等火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县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依规依法给予处理。

(五)各乡镇、相关部门、森林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痴”、“呆”、“傻”、“瞎”等智障特殊人员及中小学生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凡因其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将追究相关监护人的责任。

(六)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以上规定,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全面落实林地巡查巡护“网格化”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行业部门管理责任和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位,人员巡查到位,措施到位,力量保障到位,特别在“清明节”期间,统筹形成县乡村三级防灭火巡护联动体系,并确保通讯信息畅通。

四、强化应急准备。在高火险期戒严区域内,完善强化卫星监测,航空巡护、视频监控、塔台瞭望、地面巡查、舆情监测等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火情早发现能力。各乡镇、街道办、相关成员单位和森林生产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要驻守林区一线,巡护待命,及时应对早期火情处置。

五、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草原火情。值班值守电话:7191485,森林火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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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解读:森林草原防灭火戒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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