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减环节 | 减材料 | 减时限 | 事项 依据 |
备注 | |||||||||
权责清单事项 | 内部管理事项 | 原办理环节 | 现办理环节 | 精简环节名称 | 精简环节方式 | 原材料名称 | 现所需要的材料名称 | 精简材料名称 | 精简 方式 |
原办理时限 | 现办理时限 | 压缩自然日/工作日 | ||||
1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查(需要专家评审;需要现场勘验;需要向社会公示) (3)决定 (4)送达 |
存档 | 合并环节 | (1)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2)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3)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4)治理申请表。 |
(1)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2)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3)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4)治理申请表。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 ||
2 | 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查(需要专家评审;需要现场勘验;需要向社会公示) (3)决定 (4)送达 |
存档 | 合并环节 | 1、建设单位申请文件2、权属证明材料3、立项、环境评审等相关批准文件4、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6、经营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 | 1、建设单位申请文件2、权属证明材料3、立项、环境评审等相关批准文件4、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6、经营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 | 无 | 无 | 20 | 5 | 15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 ||
3 |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许可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查(需要专家评审;需要现场勘验;需要向社会公示) (3)决定 (4)送达 |
存档 | 合并环节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4、批准文件5、可行性研究报告6、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7、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8、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9、拟征收征用或者适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10、有关部门同意的批文或意见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4、批准文件5、可行性研究报告6、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7、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8、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9、拟征收征用或者适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10、有关部门同意的批文或意见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 ||
4 |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办结 | (1)受理 (2)审查(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3)送达 (4)决定 |
申请 | 合并环节 | 1、营业执照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营业执照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无 | 无 | 20 | 1 | 19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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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办结 | (1)受理 (2)审查(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3)决定 (4)送达 |
申请 | 合并环节 | 1、营业执照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4、信用承诺书5、授权委托书 | 1、营业执照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4、信用承诺书5、授权委托书 | 无 | 无 | 20 | 1 | 19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 ||
6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受理; 2、审核; 3、查验; 4、办结 | 无 | 无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或者使用草原情况说明3、草原权属材料4、用地协议5、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或者使用草原情况说明3、草原权属材料4、用地协议5、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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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部分情况下开展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4、办结 | 无 | 无 |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3、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6、代理关系证明7、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设施笼舍隔离墙网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8、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9、营业执照 |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3、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6、代理关系证明7、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设施笼舍隔离墙网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8、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9、营业执照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
8 | 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部分情况下开展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4、办结 | 无 | 合并环节 |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同、协议或实施方案 3、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 4、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包括输出省的出售许可决定书)和说明材料5、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6、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 |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同、协议或实施方案 3、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 4、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包括输出省的出售许可决定书)和说明材料5、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6、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
9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办结 | (1)受理 (2)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检验、检测、检疫) (3)决定 (4)送达 |
申请、办结 | 无 |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或者苗木专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4)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5)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①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②从事林草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草良种材料。 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等相关材料。 |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或者苗木专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4)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5)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①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②从事林草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草良种材料。 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等相关材料。 |
无 | 无 | 20 | 5 | 1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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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无 | 无 | (1)项目单位提供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单位提供的身份材料。 (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5)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6)地方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 (7)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现场查验表。 |
(1)项目单位提供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单位提供的身份材料。 (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5)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6)地方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 (7)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现场查验表。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八条 | ||
11 |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无 | 无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或者使用草原情况说明3、草原权属材料4、用地协议5、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或者使用草原情况说明3、草原权属材料4、用地协议5、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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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无 | 无 |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委托书3、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申请表4、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5、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6、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7、猎捕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委托书3、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申请表4、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5、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6、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7、猎捕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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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受理 (2)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专家评审) (3)决定 (4)送达 |
无 | 无 | (1)林木采伐申请书。 (2)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 (3)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 (4)林地审核同意书(5)土地预审。 |
(1)林木采伐申请书。 (2)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 (3)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 (4)林地审核同意书(5)土地预审。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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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无 | 无 | 1、签订防火责任书2、申请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 | 1、签订防火责任书2、申请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 | 无 | 无 | 20 | 5 | 15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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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古树名木进行确认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无 | 无 | 1、经办人身份证2、树木现状照片及描述3、请求鉴定申请报告 | 1、经办人身份证2、树木现状照片及描述3、请求鉴定申请报告 | 无 | 无 | 20 | 5 | 15 | 《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18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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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确认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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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无 | 无 | 1、退耕还林项目验收申请文件2、退耕还林证书 | 1、退耕还林项目验收申请文件2、退耕还林证书 | 无 | 无 | 20 | 1 | 19 |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 ||
18 | 营利性治沙验收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无 | 无 | 1、营利性治沙验收相关材料2、身份证 | 1、营利性治沙验收相关材料2、身份证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本)第二十九条 | ||
19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无 | 无 | 1、森林经营方案2、森林经营方案评审报告 | 1、森林经营方案2、森林经营方案评审报告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三条 | ||
20 | 退耕还林工程种苗造林补助、退耕补助、完善政策补助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申请人提供材料2、审核材料3、相关部门作出决定4、领取结果5、归档 | 无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退耕还林申请书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4、退耕者本人一卡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退耕还林申请书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4、退耕者本人一卡通 | 无 | 无 | 20 | 1 | 19 |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 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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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 存档 | 合并环节 | 申报单位和个人申请材料 | 申报单位和个人申请材料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本) 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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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 存档 | 合并环节 | 1、个体补偿需要身份证号名单,集体补偿需要户主身份证号和人口数量的名单2、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清册3、生态效益补偿公示 | 1、个体补偿需要身份证号名单,集体补偿需要户主身份证号和人口数量的名单2、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清册3、生态效益补偿公示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 ||
23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林木良种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林木良种证书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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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申报单位和个人申请材料 | 申报单位和个人申请材料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本)第十九条 | ||
25 |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良种证明材料3、申报事迹简要说明 |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良种证明材料3、申报事迹简要说明 | 无 | 无 | 20 | 1 | 19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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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1、营业执照2、植物新品种权证明材料3、申报事迹简要说明 | 1、营业执照2、植物新品种权证明材料3、申报事迹简要说明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条 | ||
27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申报表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申报表 | 无 | 无 | 20 | 1 | 19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 ||
28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申报表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申报表 | 无 | 无 | 20 | 1 | 19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的)第二十九条 | ||
29 |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良种证明材料3、申报事迹简要说明 |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良种证明材料3、申报事迹简要说明 | 无 | 无 | 20 | 1 | 19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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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奖励申报表 |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奖励申报表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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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对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申请表 | 对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申请表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 ||
32 | 对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1、身份证2、事迹证明材料 | 1、身份证2、事迹证明材料 | 无 | 无 | 20 | 1 | 19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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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1、身份证2、奖励申报表3、营业执照 | 1、身份证2、奖励申报表3、营业执照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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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森林植物复检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20 | 1 | 19 |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第三条 | ||||||
35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20 | 1 | 19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本) 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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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三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条 | ||||||
37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 ||||||
38 | 森林保险监测与防治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公共服务 事项 | |
39 | 林业种苗法治学习、宣传、教育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0 | 优新绿化树种、观赏树种、种子新品种的引进和技术推广及咨询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1 | 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2 | 义务植树、林业普法宣传教育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3 | 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4 | 提供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5 | 世界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宣传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正) 第九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6 | 湿地保护宣传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公布,2017年12月修改)第五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7 | 植树造林宣传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8 | 绿化造林技术指导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9 | 森林资源普查和统计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0 |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1 | 治沙造林技术指导及咨询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九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2 | 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检查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3 | 《森林法》、《草原法》宣传教育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4 | 林业科技推广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订,2013年执行)第七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5 | 飞播治沙造林、封山(沙)育林技术指导及咨询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6 | 草原鼠虫害毒害草监测预警、调查以及防治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四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7 | 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及防治技术咨询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8 |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9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60 | 林木种子贮备、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服务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61 | 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62 | 林草科研技术推广及咨询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订,2013年执行)第七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63 |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宣传培训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 | 公共服务 事项 | |
64 |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发布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公共服务 事项 | |
65 | 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一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66 |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服务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附件2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接、取消和下放的依据或理由 | 承接、取消和下放后续措施 | 备注 | ||
外部管理事项 | 内部管理 事项 | ||||||
1 | 从事营利性治沙许可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五条“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治沙主体在旗县区,市级不办理。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2 |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争取在财政拨款和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份额,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资金。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3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4 | 退耕还林工程种苗造林补助、退耕补助、完善政策补助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负责退耕还林的日常管理工作”。退耕还林种苗费、补助类,由国家下达省级后直达县级,不经过盟市级。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5 |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6 |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部门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选育林木良种,并对选育林木良种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7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8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1990年1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积极宣传、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法规,与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对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控制、扑灭等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林植物检疫技术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贡献的; (四)对防止检疫性病虫传播、蔓延、挽回经济损失有突出成绩的; (五)积极配合森检工作,贯彻执行检疫法规成绩显著的。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9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因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没有明确必须盟市备案,该事项旗县区级林草部门办理,市级不办理。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此事项共3个办理项,我局承接2项,分别为:1.专门经营不在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备案2.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已划转至县政务服务局,由其承接。 | |
10 | 森林植物复检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各级森检工作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或者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森检机构)负责执行。第十七条 调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自治区外调入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调入地盟市以上森检机构领取《检疫要求书》,并取得调出省森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入地森检机构认为需要复检时,可进行复检”。 旗县区级林草部门办理,市级不办理,且法律法规规章并未明确必须由市本级执行。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11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下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切实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管理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七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体系。”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此审批事项应实行属地管理,建议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项审批。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12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 √ | 代收转办理由:《种子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化我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互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2007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林木种屋质资源管理办法》规定: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内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办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以外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查。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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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减环节 | 减材料 | 减时限 | 事项 依据 |
备注 | |||||||||
权责清单事项 | 内部管理事项 | 原办理环节 | 现办理环节 | 精简环节名称 | 精简环节方式 | 原材料名称 | 现所需要的材料名称 | 精简材料名称 | 精简 方式 |
原办理时限 | 现办理时限 | 压缩自然日/工作日 | ||||
1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查(需要专家评审;需要现场勘验;需要向社会公示) (3)决定 (4)送达 |
存档 | 合并环节 | (1)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2)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3)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4)治理申请表。 |
(1)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2)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3)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4)治理申请表。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 ||
2 | 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查(需要专家评审;需要现场勘验;需要向社会公示) (3)决定 (4)送达 |
存档 | 合并环节 | 1、建设单位申请文件2、权属证明材料3、立项、环境评审等相关批准文件4、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6、经营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 | 1、建设单位申请文件2、权属证明材料3、立项、环境评审等相关批准文件4、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6、经营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 | 无 | 无 | 20 | 5 | 15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 ||
3 |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许可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查(需要专家评审;需要现场勘验;需要向社会公示) (3)决定 (4)送达 |
存档 | 合并环节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4、批准文件5、可行性研究报告6、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7、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8、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9、拟征收征用或者适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10、有关部门同意的批文或意见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4、批准文件5、可行性研究报告6、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7、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8、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9、拟征收征用或者适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10、有关部门同意的批文或意见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 ||
4 |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办结 | (1)受理 (2)审查(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3)送达 (4)决定 |
申请 | 合并环节 | 1、营业执照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营业执照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无 | 无 | 20 | 1 | 19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条 |
||
5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办结 | (1)受理 (2)审查(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3)决定 (4)送达 |
申请 | 合并环节 | 1、营业执照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4、信用承诺书5、授权委托书 | 1、营业执照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4、信用承诺书5、授权委托书 | 无 | 无 | 20 | 1 | 19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 ||
6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受理; 2、审核; 3、查验; 4、办结 | 无 | 无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或者使用草原情况说明3、草原权属材料4、用地协议5、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或者使用草原情况说明3、草原权属材料4、用地协议5、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
||
7 |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部分情况下开展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4、办结 | 无 | 无 |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3、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6、代理关系证明7、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设施笼舍隔离墙网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8、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9、营业执照 |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3、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6、代理关系证明7、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设施笼舍隔离墙网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8、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9、营业执照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
8 | 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部分情况下开展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4、办结 | 无 | 合并环节 |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同、协议或实施方案 3、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 4、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包括输出省的出售许可决定书)和说明材料5、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6、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 |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同、协议或实施方案 3、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 4、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包括输出省的出售许可决定书)和说明材料5、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6、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
9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办结 | (1)受理 (2)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检验、检测、检疫) (3)决定 (4)送达 |
申请、办结 | 无 |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或者苗木专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4)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5)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①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②从事林草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草良种材料。 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等相关材料。 |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或者苗木专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4)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5)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①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②从事林草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草良种材料。 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等相关材料。 |
无 | 无 | 20 | 5 | 1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
||
10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无 | 无 | (1)项目单位提供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单位提供的身份材料。 (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5)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6)地方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 (7)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现场查验表。 |
(1)项目单位提供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单位提供的身份材料。 (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5)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6)地方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 (7)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现场查验表。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八条 | ||
11 |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无 | 无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或者使用草原情况说明3、草原权属材料4、用地协议5、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或者使用草原情况说明3、草原权属材料4、用地协议5、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
||
12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无 | 无 |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委托书3、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申请表4、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5、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6、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7、猎捕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委托书3、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申请表4、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5、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6、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7、猎捕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
||
13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受理 (2)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专家评审) (3)决定 (4)送达 |
无 | 无 | (1)林木采伐申请书。 (2)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 (3)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 (4)林地审核同意书(5)土地预审。 |
(1)林木采伐申请书。 (2)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 (3)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 (4)林地审核同意书(5)土地预审。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
||
14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无 | 无 | 1、签订防火责任书2、申请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 | 1、签订防火责任书2、申请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 | 无 | 无 | 20 | 5 | 15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
||
15 | 对古树名木进行确认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无 | 无 | 1、经办人身份证2、树木现状照片及描述3、请求鉴定申请报告 | 1、经办人身份证2、树木现状照片及描述3、请求鉴定申请报告 | 无 | 无 | 20 | 5 | 15 | 《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18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十条 |
||
16 |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确认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 |
||||
17 |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无 | 无 | 1、退耕还林项目验收申请文件2、退耕还林证书 | 1、退耕还林项目验收申请文件2、退耕还林证书 | 无 | 无 | 20 | 1 | 19 |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 ||
18 | 营利性治沙验收 | √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 无 | 无 | 1、营利性治沙验收相关材料2、身份证 | 1、营利性治沙验收相关材料2、身份证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本)第二十九条 | ||
19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无 | 无 | 1、森林经营方案2、森林经营方案评审报告 | 1、森林经营方案2、森林经营方案评审报告 | 无 | 无 | 20 | 5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三条 | ||
20 | 退耕还林工程种苗造林补助、退耕补助、完善政策补助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申请人提供材料2、审核材料3、相关部门作出决定4、领取结果5、归档 | 无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退耕还林申请书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4、退耕者本人一卡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退耕还林申请书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4、退耕者本人一卡通 | 无 | 无 | 20 | 1 | 19 |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 第七条 |
||
21 |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 存档 | 合并环节 | 申报单位和个人申请材料 | 申报单位和个人申请材料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本) 第三十三条 |
||
22 |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 存档 | 合并环节 | 1、个体补偿需要身份证号名单,集体补偿需要户主身份证号和人口数量的名单2、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清册3、生态效益补偿公示 | 1、个体补偿需要身份证号名单,集体补偿需要户主身份证号和人口数量的名单2、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清册3、生态效益补偿公示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 ||
23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林木良种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林木良种证书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 |
||
24 |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申报单位和个人申请材料 | 申报单位和个人申请材料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本)第十九条 | ||
25 |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良种证明材料3、申报事迹简要说明 |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良种证明材料3、申报事迹简要说明 | 无 | 无 | 20 | 1 | 19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
||
26 |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1、营业执照2、植物新品种权证明材料3、申报事迹简要说明 | 1、营业执照2、植物新品种权证明材料3、申报事迹简要说明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条 | ||
27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申报表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申报表 | 无 | 无 | 20 | 1 | 19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 ||
28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申报表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申报表 | 无 | 无 | 20 | 1 | 19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的)第二十九条 | ||
29 |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良种证明材料3、申报事迹简要说明 |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良种证明材料3、申报事迹简要说明 | 无 | 无 | 20 | 1 | 19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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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奖励申报表 |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奖励申报表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十二条 |
||
31 | 对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对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申请表 | 对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申请表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 ||
32 | 对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1、身份证2、事迹证明材料 | 1、身份证2、事迹证明材料 | 无 | 无 | 20 | 1 | 19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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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1、身份证2、奖励申报表3、营业执照 | 1、身份证2、奖励申报表3、营业执照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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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森林植物复检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20 | 1 | 19 |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第三条 | ||||||
35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20 | 1 | 19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本) 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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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三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条 | ||||||
37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 ||||||
38 | 森林保险监测与防治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公共服务 事项 | |
39 | 林业种苗法治学习、宣传、教育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0 | 优新绿化树种、观赏树种、种子新品种的引进和技术推广及咨询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1 | 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2 | 义务植树、林业普法宣传教育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3 | 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4 | 提供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5 | 世界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宣传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正) 第九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6 | 湿地保护宣传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公布,2017年12月修改)第五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7 | 植树造林宣传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8 | 绿化造林技术指导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公共服务 事项 | |
49 | 森林资源普查和统计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0 |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1 | 治沙造林技术指导及咨询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九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2 | 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检查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3 | 《森林法》、《草原法》宣传教育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4 | 林业科技推广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订,2013年执行)第七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5 | 飞播治沙造林、封山(沙)育林技术指导及咨询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6 | 草原鼠虫害毒害草监测预警、调查以及防治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四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7 | 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及防治技术咨询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8 |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59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60 | 林木种子贮备、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服务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61 | 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62 | 林草科研技术推广及咨询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订,2013年执行)第七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63 |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宣传培训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 | 公共服务 事项 | |
64 |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发布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公共服务 事项 | |
65 | 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一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
66 |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服务 | √ |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办结; 5、存档 |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 办结、存档 | 合并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20 | 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 公共服务 事项 |
附件2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接、取消和下放的依据或理由 | 承接、取消和下放后续措施 | 备注 | ||
外部管理事项 | 内部管理 事项 | ||||||
1 | 从事营利性治沙许可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五条“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治沙主体在旗县区,市级不办理。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2 |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争取在财政拨款和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份额,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资金。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3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4 | 退耕还林工程种苗造林补助、退耕补助、完善政策补助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负责退耕还林的日常管理工作”。退耕还林种苗费、补助类,由国家下达省级后直达县级,不经过盟市级。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5 |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6 |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部门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选育林木良种,并对选育林木良种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7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8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1990年1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积极宣传、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法规,与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对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控制、扑灭等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林植物检疫技术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贡献的; (四)对防止检疫性病虫传播、蔓延、挽回经济损失有突出成绩的; (五)积极配合森检工作,贯彻执行检疫法规成绩显著的。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9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因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没有明确必须盟市备案,该事项旗县区级林草部门办理,市级不办理。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此事项共3个办理项,我局承接2项,分别为:1.专门经营不在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备案2.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已划转至县政务服务局,由其承接。 | |
10 | 森林植物复检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各级森检工作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或者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森检机构)负责执行。第十七条 调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自治区外调入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调入地盟市以上森检机构领取《检疫要求书》,并取得调出省森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入地森检机构认为需要复检时,可进行复检”。 旗县区级林草部门办理,市级不办理,且法律法规规章并未明确必须由市本级执行。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11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下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切实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管理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七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体系。”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此审批事项应实行属地管理,建议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项审批。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
12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 √ | 代收转办理由:《种子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化我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互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2007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林木种屋质资源管理办法》规定: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内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办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以外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查。 |
1、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研究部署承接市级下放职权事项的工作进度及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及时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图,编制审批模板等,确保承接事项顺利落实。 3、事项承接股室按照工作职责,分解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强化上下联动配合机制。组织承接股室、相关人员学习承接事项审批的相关知识,查找不足,积极与市级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