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当事人婚姻档案利用
答:(一)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二)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问: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何算起?
答: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问:准备到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准备哪些证件材料?
答:由于各个国家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并不相同,且有些规定还处在不断的变化中,婚姻登记机关很难全面了解最新动态。因此,建议当事人直接向其办理结婚登记所在国的有关机关咨询,了解办理结婚手续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问:能否为已经过世的父母补办结婚证?
答:由于补办结婚登记和一般办理结婚登记均要求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其父母已经去世,不存在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性,故无法补办。根据《司法部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83]司发公发字第257号)规定:“对于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前(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时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为群众公认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此规定,向司法公证部门询问办理事宜。
问: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规定
答: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