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龄妇女免费“两癌”筛查如何申请? 对本市户籍年龄在35-64周岁的妇女,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级或旗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免费“两癌”筛查。
  • 《关于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指导意见》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乡融合发展、人口聚集变化、群众健康需求等动态调整。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和行政区划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总体呈现农村减少、城市增加的情况。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还将持续面临新的形势:一是乡村人口减少和老龄化加深,现有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规模和布局需要优化调整。二是城镇人口不断增加,现有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不能更好满足需要。三是边境县、山区、牧区、海岛等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便利性可及性有待改善。此外,随着城镇化持续推进和乡村形态变化,需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不同规模和标准进行分类指导、加强建设。2023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根据人口分布情况,优化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因地制宜合理配置乡村两级医疗资源。2025年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情况的汇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为落实中央文件要求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和谋划编制“十五五”规划提供依据,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好、建设好、使用好。二、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什么?《指导意见》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一般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保持存量、优化结构,依托区划、兼顾人口,统筹资源、分类建设”的原则,以基础薄弱地区为重点,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统筹当前和长远,综合考虑城乡融合发展、人口结构变化、群众健康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强调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防止一刀切,出现服务“空白点”,也要避免资源闲置浪费,让广大居民能够就近就便获得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指导意见》突出统筹用好现有资源,不断优化完善,把握好优化布局调整的时度效,分阶段稳妥有序实施。即到2027年,乡镇、街道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行政村和社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到2030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更加均衡合理,远程医疗和智慧化服务基本普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更加便利可及。到203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和防病治病健康服务能力与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发展更相适应,更好服务城乡居民高品质健康生活需求。三、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有哪些具体考虑?目前,覆盖城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指导意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出了“办好乡镇卫生院”、“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办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便利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等4方面任务要求,这些要求总体上与原有基层机构设置建设有关政策保持稳定连续,并根据新的形势做出适当调整,比如从注重机构全覆盖转向更加注重服务全覆盖;更加突出分类建设,提升服务人口多的基层机构建设规模。一是办好乡镇卫生院。原则上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卫生院。对撤并的乡镇,结合实际,可将原有乡镇卫生院转为建制乡镇卫生院的分院或进行合并。根据服务人口分类建设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二是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一个行政村有多个村卫生室的应合并设置;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交通便利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单独设置村卫生室。三是办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在每个街道办好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设置的街道应按标准新建,也可通过辖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实现。经行政区划调整由乡镇改设为街道的,原有乡镇卫生院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服务功能不变。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模;确有必要的,也可按程序规划增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四是便利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具备条件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适当扩大服务人口多、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较远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规模,提高其服务能力水平。四、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有哪些协同性支持政策措施?为确保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指导意见》既强调要加强机构建设,也要求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出了“优化服务协同联动”、“强化基层服务能力”、“发展壮大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等3方面工作措施要求。在优化服务协同联动方面,强调依托紧密型医联体,加强县乡一体、乡村一体和城乡联动,推动以人员为核心的医疗卫生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快推进县域内资源共享中心建设,扩大基层常见病和慢性病用药种类,推动县域医共体用药目录统一。在强化基层服务能力方面,强调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室设置和设备配备,提升常见病和慢性病预防、治疗、康复能力,发挥中医药作用,强化传染病诊断报告能力、急诊急救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在发展壮大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方面,强调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化布局建设和发展需求,增加紧缺人才培养,强化中医药人员配备,通过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开展人员培训进修、推动城市医院人员下沉等多种途径不断壮大基层医疗卫生队伍。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训,提升其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能力。五、如何保障《指导意见》稳步实施?为指导各地根据行政区划调整和人口聚集变化,因地制宜进行动态调整,既不能一哄而上,也避免一撤了之,把握好优化布局调整的时度效,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量宜效升、布局优化的目标,《指导意见》提出三项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按照中央指导、省市统筹、县抓落实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确定阶段性目标任务。将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层运行机制、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等一体推进,加强政策协同和取向一致。二是强化规划引领。要求各地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十五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将基层合理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设备配备等标准。三是落实政策保障。要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补助政策。压实市县两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主体责任。统筹多种资金渠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中央资金重点向基础薄弱地区倾斜。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注重发挥医保支付、价格等调控作用。
  • 政策简明问答:《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一、《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制定背景是什么?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推进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2021年5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第一批确定5个城市为试点,利用近3年时间,探索改革经验和典型样本。在此基础上,国家决定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层面开展试点,2024年3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确定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省份的通知》,同意内蒙古、浙江、四川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省份,由国家医疗保障局直接联系指导开展试点工作。通过2至3年的时间,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二、主要改革方向和目标是什么?改革方向由过去“批次项目价格调整”转换到“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重点围绕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项目管理”五项改革机制,探索以科学规则和指标体系为主体,政府指导和公立医疗机构参与结合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医院和医务人员专业优势,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有特色的“内蒙模式”。2024年底,探索建立“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项目管理”五大机制;2025年底,基本形成“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价格形成新格局,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明显优化。三、主要的改革举措有哪些?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5+3+4”。“5”是指建立五项机制。一是建立宏观管理的价格总量调控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重点是理顺比价关系、发挥杠杆功能,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避免大水漫灌。二是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对普遍开展的通用项目,政府要把价格基准管住管好。对技术难度大的复杂项目,政府要“定规则、当裁判”,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探索“自治区统筹、上下协同、先总后分、盟市联动”两轮报价模式,由医疗机构自主提出价格建议,在规则范围内形成拟调项目价格。三是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调价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在做好事前评估的基础上实施调整,科学把握调价窗口,稳定调价预期,让价格调整成为技术劳务价值的“度量衡”、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信号灯”、公立医院练好内功的“助力器”。四是建立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标监测和评估,建立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责任考核制度。五是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优化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探索并推进“技耗分离”工作。“3”是指强化3项支撑:一是明确价格管理权限,使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宏观管理需要,更好地反映医疗资源的属地化特征。二是完善调价规则程序,最大限度用规则代替自由裁量,更好地满足规范有序、灵敏有度的管理要求,更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三是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包括加强上下衔接、区域联动、信息共享,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化水平等。“4”是指统筹推进4项配套改革,包括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衔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投入、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等。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对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将发挥哪些作用?公立医院的高质量发展就是从“量的积累”转向“质的提升”。医疗服务价格对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可以发挥以下功能:一是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过去一些医院多靠药品耗材增加收入,技术劳务为主的学科“创收”能力弱,院内地位下降、发展动力不足。现在国家通过取消药品耗材加成、集中带量采购等措施,把药品耗材的收入占比压下去,循序渐进地优化医疗服务价格,技术劳务为主的医疗医技学科在传统模式下发展困难,改革后有望迎来机遇期。二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例如按照制度设计,复杂型项目,引入公立医院参与价格形成,定调价将更灵活、更有针对性;通用型项目,政府加强对价格基准和调价节奏的把控。价格的分类形成机制可以引导高等级医院把发展重心放在难度高、风险大的项目上,避免虹吸效应,促进分级诊疗。三是助推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将激励约束机制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相链结,公立医院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成本和费用等方面进行“刀刃向内”的改革,成为有助于打开医疗服务调价窗口、扩大调价总量的钥匙,为公立医院向改革要红利、向管理要效益增添了机制保障。五、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否意味着医疗服务价格将持续上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是单纯的定价调价问题,不是用单边涨价来代替改革。一是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建立健全制度和体系。要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进入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要让价格走势与医药控费用、降成本的绩效指标关联,有保有压、有升有降,不搞大水漫灌;要让价格变化的节奏受到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的控制,不能想涨就涨、一涨再涨;要让价格经得起监测考核评估的检验,该降的价格要及时降下去,涨了的价格要看得到社会效益。二是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理顺比价关系、发挥杠杆功能。比如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需要政策激励;复杂手术等难度大、风险高的医疗服务,需要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设备折旧占比高的检查治疗项目,需要挤出水分,还利于民。通过理顺比价关系,引导医疗机构靠服务质量吸引人、靠技术价值获得回报,减少对药品耗材收入的依赖度,也可以起到减少医药总费用不合理增长的作用。三是要完善配套措施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事前要做好调价可行性的评估,事中要分析调价影响,事后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政策协同。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为什么要将医疗服务项目分类进行管理?医疗是非常专业的领域,疾病多种多样,治疗方案复杂,全部采用同一套价格形成机制、规则和方法,难以反映服务本身的特性。《实施方案》按照通用型、复杂型和特需医疗服务分类进行管理。通用型项目是指路径简单、内容明确,被广大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广泛掌握和应用,服务的均质化程度相对比较高的医疗服务项目,比如诊察、护理、床位等项目。通用型项目虽然项目数量不多,但发生的频率高、规模大、群众比较敏感,在整个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和公立医院服务性收入中,地位都是举足轻重的。要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把通用型项目的价格基准管住管好管到位,起到压舱石、稳定器的作用。复杂型项目是指对医务人员个人能力、医疗机构技术支撑体系的要求比较高,服务的均质化程度有限,患者认知度和临床使用频率相对较低的医疗服务项目,比如难度大、风险高的手术项目。过去价格管理靠政府行政决策,大包大揽,医院医生只是被动执行。改革强调政府“定规则、当裁判”,管住调价的“笼子”和“尺子”,引入公立医院参与,在给定的“笼子”“尺子”内形成价格,既发挥公立医院的专业优势,也引导公立医院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此外,对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的特需医疗服务,要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严格控制规模,避免冲击基本医疗服务的主体地位。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建立调价的触发机制,具体解决哪些问题?医疗服务价格涉及多方面利益的深刻调整,不能不动,也不能乱动。建立灵敏有度的指标条件和触发机制,可以更好地解决预期管理和调价窗口问题,避免长期不动、突击大动的情况。一是明确动态调整的启动条件、约束条件和触发机制,通过“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实现制度闭环,使宏观管理更好地指导微观调价,微观调价更好地服务宏观管理。二是对于通用型项目和复杂型项目调价建立了有区别的动态调整机制,让通用型项目的触发机制更简明,价格走势更平稳,让复杂型项目的触发机制更灵敏,在可控范围内,突出重点、小步快走、轮动调整。三是对于配合重大改革任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突出价格矛盾等开展价格专项调整的情况,允许灵活选择调价窗口。八、《试点方案》提出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主要原因和措施有哪些?价格项目是医疗服务收费的基本单元,是医疗服务计价、执行、评价的基础,也是深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我区现有价格项目是按照2012版医疗服务技术规范设置,存在项目数量多、拆分过细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与群众感受脱节。目前设立价格项目比较贴近操作步骤、岗位分工,方便了医院内部的财务管理,但相应地就会把完整的医疗服务拆分成过多过细的收费项目,群众投诉较多,认为要买的是医疗服务的产出,却按医疗服务的投入,逐项计价交费,难以理解。二是与临床改良创新脱节。目前价格项目的“技术规范”色彩较重,把操作步骤、技术标准、允许使用的设备耗材列入了项目内容,临床上稍稍改变操作的部位、步骤、方法,就可能找不到对应的价格项目,而申请新增价格项目又可能面临创新性、经济性是否充分的问题,论证周期长,影响了临床改良创新。三是与价格管理需要脱节。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是比较自由的,缺少类似药品审评审批的技术准入环节。同样的服务事项,全国各省项目名称、内涵、边界不统一,区域间价格难以准确评价,影响了价格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试点方案》提出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就是要从患者获益的角度出发,按照“产出导向、技耗分离”的方向,明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顶层设计和底层逻辑,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同时,自治区按照国家立项指南分批分类整合现行价格项目,优化新增价格项目管理,引入创新性和经济性评估,保障患者及时获得更具有临床价值和成本效益的医疗服务。九、《试点方案》提出要建立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具体有哪些考虑?医疗服务价格是重要的民生价格,改革和管理都需要可靠的数据信息作基础,灵敏的监测考核机制作保障,事前事中事后的分析评估作支撑。调价前拿不到全面准确的数据,凭经验操作,定调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就难以保证;调价后跟踪评价不了新价格对医疗行为、医疗资源的影响,价格政策就得不到及时完善。建立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紧密配合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等价格机制,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和政策闭环,使价格管理和医院运行之间形成正向的互动关系。价格监测结果要与医疗服务价格挂钩,监测发现价格畸高畸低的情况要采取干预措施,实行医院价格责任考核。将价格监测考核评估,从单纯的观察发现功能拓展到一定的监督管理功能,为改革的有效性和长久生命力提供制度保障。
  • 如何早期发现糖尿病?低血糖如何紧急处理? 典型的糖尿病症状为多饮、多食、多尿、体重减轻等“三多一少”症状。但很多人早期的症状不明显,往往只是在体检抽血化验时,才发现血糖异常。需要重点关注成年人正常空腹血糖、空腹静脉血糖、随机静脉血糖、糖负荷2小时血糖、糖化血红蛋白等指标。戳图了解
  • 医保卡里的钱能不能给家人用?如何办理“家庭共济”? 问:我医保卡里的钱可以给家人用吗?答:如果说的职工医保卡里的钱是指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的话,这是可以的。参加了职工医保后,通过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个人账户是可以授权给已参保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使用的,比如用于支付合规医药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等。举个例子,李明的儿子李小明生病了,李小明就医购药需要个人负担100元。李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里还有余额,办理家庭共济后,李小明就可以使用李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支付这100元,这就是家庭共济。问:如何办理“家庭共济”?答:参保人(一般是共济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答:PP地方专区、当地医保部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模块,实现线上办理,具体途径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开;操作智能设备困难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也可以在线下医保大厅办理。问:只要是家庭成员就可以使用“家庭共济”吗?答:不是。只有办理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家庭成员才能享受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如,李明的妈妈、儿子和岳父都参加了职工医保,而且个人账户都有余额。其中只有他的儿子跟李明办理了家庭共济,李明只能用儿子个人账户的余额进行费用的支付。妈妈的账户因为没有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不能用于共济支付。岳父不属于家庭共济成员的范畴,不能办理家庭共济。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卡里的个人账户基金是可以给父母、配偶、子女使用的,但必须符合两个前提:一是您的父母、配偶、子女也参加了基本医保(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二是您办理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同时需要注意:一是家庭共济成员不包含配偶的父母;二是被共济人不能享受共济人的医保报销待遇,即您可以把个人账户里的钱给您的父母使用,但是父母看病能报多少还是要依据他们所参加的医保制度来,参加职工医保的,享受职工医保的相应待遇;参加居民医保的,享受居民医保的相应待遇。问:办理“家庭共济”后,就医购药应该使用谁的医保卡?答: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就医购药都必须使用患者本人的医保卡。家庭共济政策“共济”的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卡个人账户的钱,而非医保卡本身。医保遵循的原则是“本人参保,本人享受待遇”。家庭共济后该原则不变,参保人依然用自己的医保卡看病就医,按规定享受本人的医保待遇。通俗的理解,钱可以共济,卡不能共用。这样就可以减少很多误会。问:不使用本人的医保卡就诊会有什么后果?答:不使用本人医保卡进行挂号就医是“冒名就医”,轻则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重则构成违法犯罪。所谓“冒名就医”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医保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挂号就医并享受医保结算待遇,以此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这里面的“他人”,指的是非参保人本人的其他任何人,就包括了未按要求办理“家庭共济”的家庭成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第四十一条也明确指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疗基金损失的,还应当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还会构成诈骗罪。问:家里的老人行动不便,子女可以帮他们代买药吗?答:可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因此,在老人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下,子女可以代为购药。但在购药时需要使用服药者本人的医保卡,并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切记: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的钱可以共济,但任何人的医保卡都不能共用!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诊察费(挂号费)医保是否可以报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就医购药便捷性,引导医疗资源和患者下沉基层,推动落实分级诊疗制度,自2023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11项门诊诊察费(挂号费)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保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为100%,不设起付线,也就是说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诊察费(挂号费)可以全部由医保报销,患者零负担。
      这11项门诊诊察费(挂号费)分别为:
      1、简易方便门诊诊察费
      2、急诊诊察费
      3、普通门诊诊察费
      4、副主任(副教授)医师门诊诊察费
      5、主任(教授)医师门诊诊察费
      6、普通门诊中(蒙)医辨证论治
      7、副主任(副教授)医师门诊中(蒙)医辨证论治
      8、主任(教授)医师门诊中(蒙)医辨证论治
      9、国医大师门诊中(蒙)医辨证论治
      10、急诊中(蒙)医辨证论治
      11、互联网复诊
      该项政策的实施将有效缓解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压力,参保群众家门口就医买药报销更便捷,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不断提升。